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举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聚会会议经过 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举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聚会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防震减灾方案
第三章 地动监测预告
第四章 地动灾害防备
第五章 地动应接济援
第六章 地动灾后过渡性安装和规复重修
第七章 监督办理
第八章 执法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守和减小地动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产业宁静,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提高,订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领的其他海疆从事地动监测预告、地动灾害防备、地动应接济援、地动灾后过渡性安装和规复重修等防震减灾活动,实用本法。
第三条 防震减灾事情,实行防备为主、防守与接济相团结的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当局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事情的向导,将防震减灾事情归入本级百姓经济和社会提高方案,所需经费列入财务预算。
第五条 在国务院的向导下,国务院地动事情主管部分和国务院经济综合大局调控、建立、民政、卫生、公安以及其他有关部分,依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亲密共同,协同做好防震减灾事情。
县级以上场合人民当局卖力办理地动事情的部分大概机构和其他有关部分在本级人民当局向导下,依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亲密共同,协同做好本行政地区的防震减灾事情。
第六条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卖力一致向导、指挥和和谐举国抗震救灾事情。县级以上场合人民当局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卖力一致向导、指挥和和谐本行政地区的抗震救灾事情。
国务院地动事情主管部分和县级以上场合人民当局卖力办理地动事情的部分大概机构,承当本级人民当局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平常事情。
第七条 各级人民当局应当构造展开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导,加强者民的防震减灾熟悉,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才能。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一局部都有依法到场防震减灾活动的职责。
国度勉励、引导社会构造和一部离展开地动群测群防活动,对地动举行监测和防备。
国度勉励、引导志愿者到场防震减灾活动。
第九条 中国人民束缚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员步队和民兵构造,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有关执法、行政法例、军事法例的划定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下令,实行抗震救灾职责,保护人民生命和产业宁静。
第十条 从事防震减灾活动,应当恪守国度有关防震减灾标准。
第十一条 国度勉励、支持防震减灾的封建武艺研讨,渐渐提高防震减灾封建武艺研讨经费投入,推行优秀的封建研讨后果,加强国际互助与交换,提高防震减灾事情水平。
对在防震减灾事情中做出突出奉献的单位和一局部,依照国度有关划定给予表彰和嘉奖。
第二章 防震减灾方案
第十二条 国务院地动事情主管部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分构造体例国度防震减灾方案,报国务院同意后构造实行。
县级以上场合人民当局卖力办理地动事情的部分大概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分,依据上一级防震减灾方案和本行政地区的实践情况,构造体例本行政地区的防震减灾方案,报本级人民当局同意后构造实行,并报上一级人民当局卖力办理地动事情的部分大概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体例防震减灾方案,应当依照统筹安插、突出重点、公道布局、全盘防备的准则,以震情和震害猜测后果为依据,并富裕思索人民生命和产业宁静及经济社会提高、资源情况保护等必要。
县级以上场合人民当局有关部分应当依据体例防震减灾方案的必要,及时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防震减灾方案的内容应当包含:震情情势和防震减灾总体目标,地动监测台网建立布局,地动灾害防备办法,地动应接济援办法,以及防震减灾武艺、信息、资金、物资等保证办法。
体例防震减灾方案,应当对地动重点监督防守区的地动监测台网建立、震情跟踪、地动灾害防备办法、地动应急准备、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导等作出具体安插。
第十五条 防震减灾方案报送审批前,构造体例布局应当征求有关部分、单位、专家和群众的意见。
防震减灾方案报送审批文件中应当附具意见采取情况及来由。
第十六条 防震减灾方案一经同意公布,应当严厉实行;因震情情势厘革和经济社会提高的必要确需修正的,应当依照原审批步骤报送审批。
第三章 地动监测预告
第十七条 国度加强地动监测预告事情,创建多学科地动监测体系,渐渐提高处动监测预告水平。
第十八条 国度对地动监测台网实行一致方案,分级、分类办理。
国务院地动事情主管部分和县级以上场合人民当局卖力办理地动事情的部分大概机构,依照国务院有关划定,订定地动监测台网方案。
举国地动监测台网由国度级地动监测台网、省级地动监测台网和市、县级地动监测台网构成,其建立资金和运转经费列入财务预算。
第十九条 水库、油田、核电站等严重修立工程的建立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划定,建立自用地动监测台网大概强震动监测办法,其建立资金和运转经费由建立单位承当。
第二十条 地动监测台网的建立,应当遵遵执法、法例和国度有关标准,确保建立质量。
第二十一条 地动监测台网不得擅自中断大概停止运转。
检测、转达、分析、处理、存贮、报送地动监测信息的单位,应当确保地动监测信息的质量和宁静。
县级以上场合人民当局应当构造干系单位为地动监测台网的运转提供通讯、交通、电力等保证条件。
第二十二条 沿海县级以上场合人民当局卖力办理地动事情的部分大概机构,应当加强海疆地动活动监测猜测事情。海疆地动产生后,县级以上场合人民当局卖力办理地动事情的部分大概机构,应当及时向大海主管部分和当地海事办理机构等转达情况。
火山地点地的县级以上场合人民当局卖力办理地动事情的部分大概机构,应当使用地动监测办法和武艺伎俩,加强火山活动监测猜测事情。
第二十三条 国度依法保护地动监测办法和地动观察情况。
任何单位和一局部不得打劫、毁损、撤消大概擅自挪动地动监测办法。地动监测办法遭到毁坏的,县级以上场合人民当局卖力办理地动事情的部分大概机构应当接纳告急办法构造修复,确保地动监测办法正常运转。
任何单位和一局部不得危害地动观察情况。国务院地动事情主管部分和县级以上场合人民当局卖力办理地动事情的部分大概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分,依照国务院有关划定划定地动观察情况保护范围,并归入土地使用总体方案和城乡方案。
第二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立工程,应当制止对地动监测办法和地动观察情况形成危害。建立国度重点工程,的确无法制止对地动监测办法和地动观察情况形成危害的,建立单位应当依照县级以上场合人民当局卖力办理地动事情的部分大概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办法;不克不及增建抗干扰办法的,应当新建地动监测办法。
对地动观察情况保护范围内的建立工程项目,城乡方案主管部分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征求卖力办理地动事情的部分大概机构的意见;不必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方案主管部分在依法核发建立用地方案允许证大概乡村建立方案允许证时,应当征求卖力办理地动事情的部分大概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地动事情主管部分创建健全地动监测信息共享平台,为社会提供办事。
县级以上场合人民当局卖力办理地动事情的部分大概机构,应当将地动监测信息及时报奉上一级人民当局卖力办理地动事情的部分大概机构。
自用地动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办法的办理单位,应当将地动监测信息及时报送地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卖力办理地动事情的部分大概机构。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地动事情主管部分和县级以上场合人民当局卖力办理地动事情的部分大概机构,依据地动监测信息研讨后果,对约莫产生地动的地点、时间和震级作出猜测。
其他单位和一局部经过研讨提出的地动猜测意见,应当向地点地大概所猜测地的县级以上场合人民当局卖力办理地动事情的部分大概机构书面报告,大概直接向国务院地动事情主管部分书面报告。收到书面报告的部分大概机构应当举行纪录并出具吸收凭据。
第二十七条 观察到约莫与地动有关的特别征象的单位和一局部,可以向地点地县级以上场合人民当局卖力办理地动事情的部分大概机构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地动事情主管部分报告。
国务院地动事情主管部分和县级以上场合人民当局卖力办理地动事情的部分大概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举行纪录并及时构造调稽核实。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地动事情主管部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卖力办理地动事情的部分大概机构,应当构造召开震情会商会,必要时约请有关部分、专家和其他有关职员到场,对地动猜测意见和约莫与地动有关的特别征象举行综合分析研讨,构成震情会商意见,报本级人民当局;经震情会商构成地动预告意见的,在报本级人民当局前,应当举行评审,作出评审后果,并提出对策发起。
第二十九条 国度对地动预告意见实行一致公布制度。
举国范围内的地动长时和中期预告意见,由国务院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地区内的地动预告意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依照国务院划定的步骤公布。
除公布本人大概本单位对长时、中期地动活动趋向的研讨后果及举行干系学术交换外,任何单位和一局部不得向社会分布地动猜测意见。任何单位和一局部不得向社会分布地动预告意见及其评审后果。
第三十条 国务院地动事情主管部分依据地动活动趋向和震害猜测后果,提出确定地动重点监督防守区的意见,报国务院同意。
国务院地动事情主管部分应当加强地动重点监督防守区的震情跟踪,对地动活动趋向举行分析评价,提出年度防震减灾事心意见,报国务院同意后实行。
地动重点监督防守区的县级以上场合人民当局应当依据年度防震减灾事心意见和当地的地动活动趋向,构造有关部分加强防震减灾事情。
地动重点监督防守区的县级以上场合人民当局卖力办理地动事情的部分大概机构,应当增长地动监测台网密度,构造做好震情跟踪、活动观察和约莫与地动有关的特别征象观察以及群测群防事情,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上一级人民当局卖力办理地动事情的部分大概机构。
第三十一条 国度支持举国地动烈度速报体系的建立。
地动灾害产生后,国务院地动事情主管部分应当经过举国地动烈度速报体系快速推断致灾水平,为指挥抗震救灾事情提供依据。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地动事情主管部分和县级以上场合人民当局卖力办理地动事情的部分大概机构,应当对产生地动灾害的地区加强地动监测,在地动现场设立活动观察点,依据震情的提高厘革,及时对地动活动趋向作出分析、推断,为余震防备事情提供依据。
国务院地动事情主管部分和县级以上场合人民当局卖力办理地动事情的部分大概机构、地动监测台网的办理单位,应当及时搜集、保存有关地动的材料和信息,并创建完备的档案。
第三十三条 他国的构造大概一局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领的其他海疆从事地动监测活动,必需经国务院地动事情主管部分会同有关部分同意,并接纳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分大概单位互助的情势举行。
第四章 地动灾害防备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地动事情主管部分卖力订定举国地动烈度区划图大概地动动参数区划图。
国务院地动事情主管部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卖力办理地动事情的部分大概机构,卖力审定建立工程的地动宁静性评价报告,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第三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立工程,应当到达抗震设防要求。
严重修立工程和约莫产生严峻次生灾害的建立工程,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划定举行地动宁静性评价,并依照经审定的地动宁静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举行抗震设防。建立工程的地动宁静性评价单位应当依照国度有关标准举行地动宁静性评价,并对地动宁静性评价报告的质量卖力。
前款划定以外的建立工程,应当依照地动烈度区划图大概地动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举行抗震设防;对学校、病院等职员茂密场合的建立工程,应当依照高于当地衡宇修建的抗震设防要求举行计划和施工,接纳好效办法,加强抗震设防才能。
第三十六条 有关建立工程的欺压性标准,应当与抗震设防要求相衔接。
第三十七条 国度勉励都市人民当局构造订定地动小区划图。地动小区划图由国务院地动事情主管部分卖力审定。
第三十八条 建立单位对建立工程的抗震计划、施工的全历程卖力。
计划单位应当依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立欺压性标准举行抗震计划,并反抗震计划的质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图计划文件的准确性卖力。
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施工图计划文件和工程建立欺压性标准举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卖力。
建立单位、施工单位该中选用切合施工图计划文件和国度有关标准划定的质料、构配件和装备。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施工图计划文件和工程建立欺压性标准实行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当监理责任。
第三十九条 以前建成的下列建立工程,未接纳抗震设防办法大概抗震设防办法未到达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依照国度有关划定举行抗震功能判定,并接纳必要的抗震加固办法:
(一)严重修立工程;
(二)约莫产生严峻次生灾害的建立工程;
(三)具有严重汗青、封建、艺术代价大概紧张怀念意义的建立工程;
(四)学校、病院等职员茂密场合的建立工程;
(五)地动重点监督防守区内的建立工程。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场合人民当局应当加强对乡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用办法抗震设防的办理,构造展开乡村实用抗震武艺的研讨和开发,推行到达抗震设防要求、经济实用、具有当地特征的修建立计和施工武艺,培训干系武艺职员,建立树模工程,渐渐提高乡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用办法的抗震设防水平。
国度对必要抗震设防的乡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用办法给予必要支持。
第四十一条 城乡方案应当依据地动应急遁迹的必要,公道确定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遁迹场合,统筹安插地动应急遁迹所必需的交通、供水、供电、排污等基本办法建立。
第四十二条 地动重点监督防守区的县级以上场合人民当局应当依据实践必要,在本级财务预算和物资储存中安插抗震救灾资金、物资。
第四十三条 国度勉励、支持研讨开发和推利用用切合抗震设防要求、经济实用的新武艺、新工艺、新质料。
第四十四条 县级人民当局及其有关部分和乡、镇人民当局、都市街道事情处等下层构造,应当构造展开地动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动应接济援演练,提高人民在地动灾害中自救互救的才能。
布局、团体、企业、遗址等单位,应当依照地点地人民当局的要求,团结各自实践情况,加强对本单位职员的地动应急知识宣传教导,展开地动应接济援演练。
学校应当举行地动应急知识教导,构造展开必要的地动应接济援演练,培养学生的宁静熟悉和自救互救才能。
讯息媒体应当展开地动灾害防备和应急、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国务院地动事情主管部分和县级以上场合人民当局卖力办理地动事情的部分大概机构,应当引导、帮助、催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导和地动应接济援演练等事情。
第四十五条 国度提高有财务支持的地动灾害保险遗址,勉励单位和一局部到园地动灾害保险。
第五章 地动应接济援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地动事情主管部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分订定国度地动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同意。国务院有关部分依据国度地动应急预案,订定本部分的地动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地动事情主管部分备案。
县级以上场合人民当局及其有关部分和乡、镇人民当局,应当依据有关执法、法例、规章、上司人民当局及其有关部分的地动应急预案和本行政地区的实践情况,订定本行政地区的地动应急预案和本部分的地动应急预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地动应急预案,应当报国务院地动事情主管部分备案。
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基本办法和学校、病院等职员茂密场合的策划办理单位,以及约莫产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伤害物品等消费策划单位,应当订定地动应急预案,并报地点地的县级人民当局卖力办理地动事情的部分大概机构备案。
第四十七条 地动应急预案的内容应当包含:构造指挥体系及其职责,防备和预警机制,处理步骤,应急呼应和应急保证办法等。
地动应急预案应当依据实践情况适时修订。
第四十八条 地动预告意见公布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依据预告的震情可以公布有关地区进入临震应急期;有关场合人民当局应当依照地动应急预案,构造有关部分做好应急防备和抗震救灾准备事情。
第四十九条 依照社会危害水平、影响范围等要素,地动灾害分为寻常、较大、严重和特别严重四级。具体分级标准依照国务院划定实行。
寻常大概较大地动灾害产生后,地动产生地的市、县人民当局卖力构造有关部分启动地动应急预案;严重地动灾害产生后,地动产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卖力构造有关部分启动地动应急预案;特别严重地动灾害产生后,国务院卖力构造有关部分启动地动应急预案。
第五十条 地动灾害产生后,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立刻构造有关部分和单位敏捷查清受灾情况,提出地动应接济援力气的设置方案,并接纳以下告急办法:
(一)敏捷构造接济被压埋职员,并构造有关单位和职员展开自救互救;
(二)敏捷构造实行告急医疗救护,和谐伤员转移和吸收与救治;
(三)敏捷构造抢修毁损的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基本办法;
(四)启用应急遁迹场合大概设置暂且遁迹场合,设置接济物资需求点,提供接济物品、浅易住所和暂且住所,及时转移和安装受灾群众,确保饮用水消毒和水质宁静,积极展开卫生防疫,妥善安插受灾群众生存;
(五)敏捷控制伤害源,关闭伤害场合,做好次生灾害的排查与监测预警事情,防备地动约莫引发的失火、水患、爆炸、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表塌陷,大概剧毒、强腐化性、放射性物质多量泄漏等次生灾害以及影响病疫情的产生;
(六)依法接纳维持社会纪律、维护社会治安的必要办法。
第五十一条 特别严重地动灾害产生后,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在地动灾区建立现场指挥机构,并依据必要设立相应的事情组,一致构造向导、指挥和和谐抗震救灾事情。
各级人民当局及有关部分和单位、中国人民束缚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员步队和民兵构造,应当依照一致摆设,分工卖力,亲密共同,协同做好地动应接济援事情。
第五十二条 地动灾区的县级以上场合人民当局应当及时将地动震情和灾情等信息向上一级人民当局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
地动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等信息依照国务院有关划定实行归口办理,一致、准确、及时公布。
第五十三条 国度勉励、扶持地动应接济援新武艺和装备的研讨开发,调运和储存必要的应接济援办法、装备,提高应接济援水平。
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创建国度地动灾害紧接济援步队。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和地动重点监督防守区的市、县人民当局可以依据实践必要,富裕使用消防等现有步队,依照一队多用、专职与兼职相团结的准则,创建地动灾害紧接济援步队。
地动灾害紧接济援步队应当装备相应的装备、东西,展开培训和演练,提高处动灾害紧接济援才能。
地动灾害紧接济援步队在实行接济时,应当起首对坍毁修建物、构筑物压埋职员举行紧接济援。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当局有关部分应当依照职责分工,和谐共同,接纳好效办法,保证地动灾害紧接济援步队和医疗救治步队快速、高效地展开地动灾害紧接济援活动。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场合人民当局及其有关部分可以创建地动灾害接济志愿者步队,并构造展开地动应接济援知识培训和演练,使志愿者把握必要的地动应接济援武艺,加强地动灾害应接济援才能。
第五十七条 国务院地动事情主管部分会同有关部分和单位,构造和谐他国接济队和医疗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展开地动灾害紧接济援活动。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卖力他国接济队和医疗队的统筹调治,并依据其专业专长,封建、公道地安插紧接济援职责。
地动灾区的场合各级人民当局,应当对他国接济队和医疗队展开紧接济援活动予以支持和共同。
第六章 地动灾后过渡性安装和规复重修
第五十八条 国务院大概地动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应当及时构造对地动灾害丧失举行观察评价,为地动应接济援、灾后过渡性安装和规复重修提供依据。
地动灾害丧失观察评价的具体事情,由国务院地动事情主管部分大概地动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卖力办理地动事情的部分大概机构和财务、建立、民政等有关部分依照国务院的划定承当。
第五十九条 地动灾区受灾群众必要过渡性安装的,应当依据地动灾区的实践情况,在确保宁静的条件下,接纳机动多样的办法举行安装。
第六十条 过渡性安装点应当设置在交通条件便宜、便利受灾群众规复消费和生存的地区,并避开地动活动断层和约莫产生严峻次生灾害的地区。
过渡性安装点的范围应当过量,并接纳相应的防灾、防疫办法,配套建立必要的基本办法和公用办事办法,确保受灾群众的宁静和基本生存必要。
第六十一条 实行过渡性安装应当尽力保护农用地,并制止对天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生态脆弱地区形成毁坏。
过渡性安装用地依照暂且用地安插,可以先利用用,事后依法摒挡有关用地手续;到期未转为永世性用地的,应当复垦后交复原土地使用者。
第六十二条 过渡性安装点地点地的县级人民当局,应当构造有关部分加强对次生灾害、饮用水水质、食品卫生、疫情等的监测,展开盛行病学观察,整治情况卫生,制止对土壤、水情况等形成沾染。
过渡性安装点地点地的公安布局,应当加强治安办理,依法打击种种守法犯法举动,维护正常的社会纪律。
第六十三条 地动灾区的县级以上场合人民当局及其有关部分和乡、镇人民当局,应当及时构造修复毁损的农业消费办法,提供农业消费武艺引导,尽快规复农业消费;优先规复供电、供水、供气等企业的消费,并对大型主干企业规复消费提供支持,为全盘规复农业、产业、办事业消费策划提供条件。
第六十四条 各级人民当局应当加强对地动灾后规复重修事情的向导、构造和和谐。
县级以上人民当局有关部分应当在本级人民当局向导下,依照职责分工,亲密共同,接纳好效办法,协同做好地动灾后规复重修事情。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分应当构造有关专家展开地动活动对干系建立工程毁坏机理的观察评价,为修订完满有关建立工程的欺压性标准、接纳抗震设防办法提供封建依据。
第六十六条 特别严重地动灾害产生后,国务院经济综合大局调控部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分与地动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协同构造体例地动灾后规复重修方案,报国务院同意后构造实行;严重、较大、寻常地动灾害产生后,由地动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依据实践必要构造体例地动灾后规复重修方案。
地动灾害丧失观察评价取得的地质、勘探、测绘、土地、景象、水文、情况等基本材料和经国务院地动事情主管部分复核的地动动参数区划图,应当作为体例地动灾后规复重修方案的依据。
体例地动灾后规复重修方案,应当征求有关部分、单位、专家和群众特别是地动灾区受灾群众的意见;严重事项应当构造有关专家举行专题论证。
第六十七条 地动灾后规复重修方案应当依据地质条件和地动活动断层分布以及资源情况承载才能,重点对城镇和乡村的布局、基本办法和公用办事办法的建立、防灾减灾和生态情况以及天然资源和汗青文明遗产保护等作出安插。
地动灾区内必要异地新建的城镇和乡村的选址以及地动灾后重修工程的选址,应当切合地动灾后规复重修方案和抗震设防、防灾减灾要求,避开地动活动断层大概生态脆弱和约莫产生大水、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表塌陷等灾害的地区以及影响病天然疫源地。
第六十八条 地动灾区的场合各级人民当局应当依据地动灾后规复重修方案和当地经济社会提高水平,有方案、分步调地构造实行地动灾后规复重修。
第六十九条 地动灾区的县级以上场合人民当局应当构造有关部分和专家,依据地动灾害丧失观察评价后果,订定算账保护方案,明白典范地动遗址、遗址和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具有汗青代价与民族特征的修建物、构筑物的保护范围和办法。
对地动灾害现场的算账,依照算账保护方案分区、分类举行,并依照执法、行政法例和国度有关划定,妥善算账、转运和处理有关放射性物质、伤害废物和有毒化学品,展开防疫事情,避免影响病和严重生物疫情的产生。
第七十条 地动灾后规复重修,应当统筹安插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讯、供水、供电等基本办法和市政公用办法,学校、病院、文明、商贸办事、防灾减灾、情况保护等公用办事办法,以及住房和无停滞办法的建立,公道确定建立范围和时序。
乡村的地动灾后规复重修,应当敬重村民志愿,发扬村民自治构造的作用,以群众自建为主,当局补助、社会帮扶、对口增援,量体裁衣,浪费和集约使用土地,保护耕地。
少数民族聚居的场合的地动灾后规复重修,应当敬重当地群众的志愿。
第七十一条 地动灾区的县级以上场合人民当局应当构造有关部分和单位,接济、保护与搜集整理有关档案、材料,对因地动灾害遗失、毁损的档案、材料,及时增补和规复。
第七十二条 地动灾后规复重修应当坚持当局主导、社会到场和市场运作相团结的准则。
地动灾区的场合各级人民当局应当构造受灾群众和企业展开消费自救,独立重生、艰苦屠杀、节流浪费,尽快规复消费。
国度对地动灾后规复重修给予财务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扶持,并提供物资、武艺和人力等支持。
第七十三条 地动灾区的场合各级人民当局应当构造做好接济、救治、全愈、补偿、安慰、抚恤、安装、心思接济、执法办事、公用文明办事等事情。
各级人民当局及有关部分应当做舒服灾群众的事情事情,勉励企业、遗址单位优先吸纳切合条件的受灾群众事情。
第七十四条 对地动灾后规复重修中必要摒挡行政审批手续的事项,有审批权的人民当局及有关部分应当依照便利群众、简化手续、提高听从的准则,依法及时予以摒挡。
第七章 监督办理
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当局依法加强对防震减灾方案和地动应急预案的体例与实行、地动应急遁迹场合的设置与办理、地动灾害紧接济援步队的培训、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导和地动应接济援演练等事情的监督反省。
县级以上人民当局有关部分应当加强对地动应接济援、地动灾后过渡性安装和规复重修的物资的质量宁静的监督反省。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当局建立、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地动等有关部分应当依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立欺压性标准、抗震设防要务实行情况和地动宁静性评价事情的监督反省。
第七十七条 克制打劫、截留、移用地动应接济援、地动灾后过渡性安装和规复重修的资金、物资。
县级以上人民当局有关部分对地动应接济援、地动灾后过渡性安装和规复重修的资金、物资以及社会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依法加强办理和监督,予以公布,并对资金、物资的筹集、分派、拨付、使用情况纪录造册,创建健全档案。
第七十八条 地动灾区的场合人民当局应当定期公布地动应接济援、地动灾后过渡性安装和规复重修的资金、物资以及社会捐赠款物的泉源、数目、发放和使用情况,承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九条 审计布局应当加强对地动应接济援、地动灾后过渡性安装和规复重修的资金、物资的筹集、分派、拨付、使用的审计,并及时公布审计后果。
第八十条 监察布局应当加强对到场防震减灾事情的国度行政布局和执法、法例受权的具有办理公用事件本能机能的构造及其事情职员的监察。
第八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一局部对防震减灾活动中的守法举动,有权举行密告。
接到密告的人民当局大概有关部分应当举行观察,依法处理,并为密告人保密。
第八章 执法责任
第八十二条 国务院地动事情主管部分、县级以上场合人民当局卖力办理地动事情的部分大概机构,以及其他依照本法例定利用监督办理权的部分,不依法作出行政允许大概摒挡同意文件的,发觉守法举动大概接到对守法举动的密告后不予查处的,大概有其他未依照本法例定实行职责的举动的,对直接卖力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三条 未依照执法、法例和国度有关标准举行地动监测台网建立的,由国务院地动事情主管部分大概县级以上场合人民当局卖力办理地动事情的部分大概机构责令改正,接纳相应的弥补办法;对直接卖力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例定,有下列举动之一的,由国务院地动事情主管部分大概县级以上场合人民当局卖力办理地动事情的部分大概机构责令中止守法举动,恢复原状大概接纳其他弥补办法;形成丧失的,依法承当补偿责任:
(一)打劫、毁损、撤消大概擅自挪动地动监测办法的;
(二)危害地动观察情况的;
(三)毁坏典范地动遗址、遗址的。
单位有前款所列守法举动,情节严峻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局部有前款所列守法举动,情节严峻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办理举动的,由公安布局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例定,未依照要求增建抗干扰办法大概新建地动监测办法的,由国务院地动事情主管部分大概县级以上场合人民当局卖力办理地动事情的部分大概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形成丧失的,依法承当补偿责任。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例定,他国的构造大概一局部未经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领的其他海疆从事地动监测活动的,由国务院地动事情主管部分责令中止守法举动,充公监测后果和监测办法,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他国人有前款划定举动的,除依照前款划定处分外,还应当依照他国人入关出境办理执法的划定延长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停留的限期大概取消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留的资历;情节严峻的,限期出境大概摈除出境。
第八十七条 未依法举行地动宁静性评价,大概未依照地动宁静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举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动事情主管部分大概县级以上场合人民当局卖力办理地动事情的部分大概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例定,向社会分布地动猜测意见、地动预告意见及其评审后果,大概在地动灾后过渡性安装、地动灾后规复重修中扰乱社会纪律,构成违反治安办理举动的,由公安布局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九条 地动灾区的县级以上场合人民当局迟报、谎报、瞒报地动震情、灾情等信息的,由上司人民当局责令改正;对直接卖力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条 打劫、截留、移用地动应接济援、地动灾后过渡性安装大概地动灾后规复重修的资金、物资的,由财务部分、审计布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追回被打劫、截留、移用的资金、物资;有守法所得的,充公守法所得;对单位给予告诫大概转达批评;对直接卖力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例定,构成犯法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九十二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涵义:
(一)地动监测办法,是指用于地动信息检测、传输和处理的装备、仪器和安装以及配套的监测园地。
(二)地动观察情况,是指依照国度有关标准划定的保证地动监测办法不受干扰、可以正常发扬事情效能的空间范围。
(三)严重修立工程,是指对社会有严重代价大概有严重影响的工程。
(四)约莫产生严峻次生灾害的建立工程,是指受地动毁坏后约莫引发水患、失火、爆炸,大概剧毒、强腐化性、放射性物质多量泄漏,以及其他严峻次生灾害的建立工程,包含水库大坝和贮油、贮气办法,储存易燃易爆大概剧毒、强腐化性、放射性物质的办法,以及其他约莫产生严峻次生灾害的建立工程。
(五)地动烈度区划图,是指以地动烈度(以品级表现的地动影响强弱水平)为目标,将举国区分为不同抗震设防要求地区的图件。
(六)地动动参数区划图,是指以地动动参数(以增速率表现地动作用强弱水平)为目标,将举国区分为不同抗震设防要求地区的图件。
(七)地动小区划图,是指依据某一地区的具体园地条件,对该地区的抗震设防要求举行具体区分的图件。
第九十三条 本法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