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刑不诉〔2022〕19号
被不起诉人李黛锐,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812002********,**族,中专文化,群众,湖北省荆州**学院**专业**学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期**栋**单元**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2年1月11日被德令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2年3月18日被德令哈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令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黛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2年5月1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刘一阳(已起诉)于2021年11月,从QQ群中看到有兼职赚钱的信息,并与对方取得联系,后按照对方的步骤下载注册Telegram聊天软件账号,并加入Telegram“晚班下米”群中,按照对方在群里的指示,刘一阳提供食宿多次伙同被不起诉人谢多、李黛锐、刘煜辉在群里向诈骗分子提供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账户进行“跑分”帮助诈骗团伙进行结算资金洗钱违法活动。经查,刘一阳、谢多、被不起诉人李黛锐、刘煜辉在明知进入账户的钱是通过“上门服务网上招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情况下所得来的,仍帮助诈骗分子结算资金并提现。具体案件事实如下:
2021年12月9日,德令哈市受害人董某某向谢多银行卡(湖北农村商业银行卡,卡号:62241212********)分别转账2笔3800元,总共7600元。谢多收到受害人董某某转账后,分别给刘煜辉微信账户转入3001元、1800元、199元3笔钱,总共5000元,随后,刘煜辉将钱转入鄢某某微信账户。该案现由德令哈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案件编号:A6328020500002021125008。
被不起诉人李黛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黛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李黛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李黛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李黛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李黛锐系在校学生,学校表现良好,无犯罪前科系初犯,且认罪悔罪,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和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黛锐不起诉。
扣押的白色苹果手机予以发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西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检察院
2022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