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典型生产安全事故(109)重庆乐山“川运24”客轮翻沉事故|沉船|重庆市|乐山市_沉船事故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损失情况

1988年7月21日,四川省重庆轮船公司乐山分公司所属“川运24”客轮载客322人(包含船员23人),沿岷江从宜宾开往乐山途中,当行至犍为县新民乡峰子湾水道时发生翻沉事故,全船332人全部落水,其中166人死亡(失踪)[另据《乐山市志》记载,此次事故死亡(失踪)176人),直接经济损失183万元。

二、事故原因分析

这次特大沉船事故的发生虽然与岷江河流水情较为复杂有一定的关系,但主要是当班船长思想麻痹、驾驶操作不当,忽视安全生产造成的,这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

三、事故责任追究

1.客轮值班船长罗某,忽视安全生产,选择航线不当,驾驶操作失误,是造成这次特大沉船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应负主要责任,本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已经在事故中死亡,故不再追究。

2.四川省重庆轮船公司乐山分公司副经理陈某,分管公司生产和安全工作,平时对船员忽视,安全教育管理不严,对岷江河段安全航行的具体措施落实不够,对此次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决定给予其撤职处分。

3.四川省重庆轮船公司乐山分公司经理康某,是该分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安全管理督促不够,特别是对高级船员要求不严,对此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鉴于其在事故发生后能接受教训,工作积极,表现良好,群众反映工作实在,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按有关规定除以本人月标准工资50%的罚款,停发六个月奖金。

4.四川省重庆轮船公司经理林某,身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新形势下对船员特别是高级船员的安全思想教育抓得不紧,管理不严,对该公司船舶航行河段安全隐患缺乏调查研究,帮助驾驶人员注意提高操作技能,总结安全航行经验不够,对此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并按有关规定处以本人月标准工资30%的罚款,停发三个月奖金。

5.四川省重庆轮船公司副经理林某分管安全生产,协助经理抓安全工作检查,督促下属单位工作不力,但鉴于其任职时间不足一年,免于行政处分,处以本人月标准工资30%的罚款,停发三个月奖金。

6.重庆市交通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对航运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够,对此次事故的发生也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写出书面检查报重庆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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