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怎样保障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成为了一个社会问题
而遗赠扶养协议也成为了
一些老人解决晚年养老生活的常用方式
可是,近日八旬老人吴老伯就将自己的外甥女告上了法庭,以外甥女不为其养老为由,要求解除十多年前签署的遗赠抚养协议。日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了一审判决。
吴老伯现年83岁,家住浙江,自幼智力残疾,长期需要他人照顾。父母相继离世后,为了自己晚年能老有所养,2005年2月23日,吴老伯与姐姐、大外甥女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根据协议,被告从2006年1月1日起每年支付吴老伯生活费2,400元,吴老伯今后生病所花费的医疗费及百年之时的丧葬费用均由两扶养人共同负担,吴老伯今后生病若需他人服侍照顾,两扶养人必须无条件予以解决。若两扶养人因其他原因无法亲自服侍照顾,则必须雇佣他人,雇佣费用由两扶养人共同负担。吴老伯自愿将座落于台州市一处两层楼房遗赠给两扶养人所有。同日,公证处对上述协议进行了公证。
本以为自己的晚年有了保障,但令吴老伯失望的是,因姐姐和外甥女长期在上海生活,从未照料过他。
吴老伯表示
多年来他都是由社区社工及朋友照料
从2006年至2019年间
姐姐母女只总共支付过3,500元生活费
目前他自理能力越来越差,简单的社区照料也已经无法满足照料要求。2021年6月,经法院指定,当地居委会成为吴老伯的监护人。此后监护人将吴老伯安排在医院。
2021年,吴老伯的姐姐去世了。吴老伯将大外甥女列为被告,姐姐的其余3个子女列为第三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他与大外甥女之间的遗赠扶养协议。吴老伯认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大外甥女始终未按照协议亲自照料或雇佣他人照料自己,严重违反了遗赠扶养协议确定的事项,要求解除遗赠抚养协议。
大外甥女表示,自协议签订后,她与母亲按照吴老伯所在社区领导要求,每年向吴老伯转账支付生活费200元到500元不等,先后十余次前往浙江看望舅舅。她们之所以没有负担吴老伯的医疗费用,是因为从来没有人通知过她们,大外甥女认为自己已经履行了遗赠扶养协议项下的义务,故不同意吴老伯的诉讼请求。
而另外3个外甥和外甥女在表示,他们作为吴阿婆的子女,和母亲大姐一起履行了遗赠扶养协议项下的扶养义务,如果协议继续有效,他们会和大姐一起继续履行照顾义务。鉴于吴老伯目前丧失行为能力,他们可以将其送去养老院,吴老伯有自己的财产可以支付相关费用,大姐和他们也愿意分摊相关费用,因此他们也不同意吴老伯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法律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本案中,吴老伯与姐姐、外甥女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书》,该协议是他们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协议各方应当遵照履行。协议约定吴阿婆母女自2006年1月1日开始每年需向吴老伯支付生活费2,400元,并负担吴老伯的医疗费用,照顾吴老伯的生活起居。
但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自双方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书》以来,吴阿婆母女除每年支付200元到500元不等的生活费以外,并未按协议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吴老伯生活费用,并负担他的医疗费用支出。此外,因为吴老伯生活能自理,吴阿婆及其子女在过去的十几年内总共看望吴老伯仅十余次,吴老伯生病就医的时候也未在身边照顾。
吴阿婆母女的履约行为与《遗赠扶养协议书》约定的标准相去甚远。现外甥女和外甥称降低生活费标准是得到了吴老伯所在社区工作人员的口头承诺,并未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即使确有此事,社区工作人员不是吴老伯的代理人,亦无权代吴老伯作出此类放弃权利的意思表示,故法院对他们的抗辩主张不予采纳。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吴老伯与姐姐(已故)、外甥女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书》。
记者 | 陈颖婷
来源: 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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