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要账恶心又不犯法(公司私账收款的法律风险及应对)
我们在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发现大量的民营中小企业存在用股东私人账户收款的问题。在我们重点服务的跨境出口电商行业和民办教育行业(主要是校外培训机构)中,这一问题特别突出。考虑到这一问题的普遍性,我们现根据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中的裁判倾向,对私账收款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进行全面梳理,并提出可行的应对方案,供遇到或者存在类似问题的企业和经营者参考。
一、私账收款的目的
1、企业少缴税款。少缴税款,是绝大多数企业使用私人账户收款的最主要目的。公司收入转入股东个人私人账户,不入公账,直接逃避了国家的税收监管。当然了,这本质上属于一种偷税行为。
2、减少员工个税。企业通过私账的方式向员工发放工资,变相规避缴纳员工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这是很多民营企业的做法。对于部分工资比较高的员工来说,也愿意接受这样的做法。这本质上属于不合法的税务筹划,也是偷税行为。
3、隐藏资产、逃避债务。对于很多对外负债数额较大的公司而言,公司收入存入股东或者第三人个人账户,一定程度可以实现资产转移和隐藏,规避公司债务人的追债措施和法院执行措施。
4、调整员工工资基数。部分企业为了规避员工缴纳社保、公积金以及发生劳动争议工资补偿基数过高。将工资一分为二,公账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基本工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缴纳社保和公积金;其余部分工资由私账发放。这种方法是否可以实现目的另说,但是实践中确实有很多企业用这种方式操作。
二、法律风险
(一)股东就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正常情况下,公司就其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股东就其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法律责任,这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但是在特殊情况,公司独立人格可以被否认,股东需要就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私账收款,股东是否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关键在于是否构成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权利,损害债权人利益。一般认为,公司收款用私账,属于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主要是影响公司财产独立性)和股东权利。是否损害债权人利益,判断的标准主要是教育机构的资产能否足够独立的偿还所有外部债务。简言之,私账收款,公司资产不足以偿债,股东对退费承担连带责任。
实践中,如果股东可以提供完整的财务报表、账户信息、交易记录,证明虽然私账收款,但是私账所收的款项全部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股东无需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点来说,举证责任在于股东一方,股东如果无法有效举证,则需要承担不利后果。
(二)构成偷税、追缴税款、罚款和滞纳金
私账收款,不申报纳税,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1]规定的“不列、少列收入”导致“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构成偷税。偷税行为,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2]的规定,未按照规定缴纳税款,除了补缴税款之外,税务机关以未缴纳税款为基础,从滞纳之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年化18%)的加收滞纳金。
根据《税收征管法》八十六条[3]的规定,税收行政处罚,五年内没有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因此50%到5倍的罚款,必须过去五年,才有可能不被追究。
(三)私账中的存款可能被误认为股东夫妻共同财产
公司用股东私账收付款,从外观形式来看,款项进入私账,支出从私账出,与股东个人的收支完全一样。一旦股东离婚,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私账中的存款很有可能被股东配偶要求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本来的合理的公司支出就变更了股东为了隐藏资产的转移资产行为。虽然这些问题查明不难,但耗时耗力。特别是在带有情绪的离婚纠纷中,不排除一方故意恶心公司或者股东,给公司和股东增加很多不必要的麻烦。而且,如果公司资产都在股东名下的私账中,一旦股东配偶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可能直接导致公司的现金流断裂。
我们最近参与处理了数起类似的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案件,从公司的角度来说,具体的风险主要是四方面的:一是账户可能被查封,资金受限,影响正常经营;二是与银行流水相关的大量商业秘密被股东配偶知晓,存在其他衍生经营或者法律风险;三是股东的私事需要公司配合,不利于股东对公司的后续管理;四是公司需要以第三人身份出现,参与诉讼,解释资金来源和用途,增加了不必要的沟通和诉讼成本。
(四)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1、逃税罪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4]将部分《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特殊“偷税行为”认定为“逃税罪”。逃税罪有严格的构成要件和特殊规定。实践中,能够及时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一般仅仅给予行政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无法及时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则被追究逃税罪的刑事责任。范冰冰偷税的数额如此之大,之所以不构成犯罪,主要原因是有足够资金缴纳税款、罚款和滞纳金。实践中,我们遇到过偷税数额比较小,但是由于企业及股东没有资金实力及时支付税款、罚款和滞纳金,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
2、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
私账收款,将公司的收入或者款项转入股东的个人账户,从形式外观来说,属于典型的股东侵占或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5]、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6]规定之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客观要件。对于民营企业的大股东来说,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需要特别关注和预防。这也是有原因的,民营企业的大股东,普遍认为公司就是自己的,公款私存,私账收款,账册混乱。股东之间产生重大争议,小股东获取到相关证据,举报大股东,要求公安机关追究大股东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的法律责任。最典型的例子就是“真功夫”蔡达标构成“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被判决有期徒刑14年。
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部分企业之所以用股东个人账户收款,是因为公司账户已经被查封或者冻结,资金一旦进入公账,就会被扣走。有还款能力,但是通过私账收款的方式规避执行措施,拒不履行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第一款[7]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债务人存在严重的私账收款现象,从可行性的角度看,建议债权人直接在起诉的时候直接起诉公司和股东,要求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毕竟属于少数。
三、以行业特征存在的私账收款法律分析
(一)跨境出口电商行业
跨境出口零售电商行业私账收款的比例不低。对于出口电商来说,主要考量因素还是在于银行账号管理、收汇结汇方便性,以及规避少量的企业所得税。这一点存在一定程度的特殊性,跨境出口电商行业不存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综合税率不到营收的1%(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核定4%)。但是出口电商行业由于需要注册大量的公司,以在境外电商平台(亚马逊、eBay、wish、速卖通)注册店铺,开立银行账号,账号的收款、付款、结汇无法与店铺、商事主体一一对应。
综合来说,跨境出口电商行业偷税和逃税罪的法律风险相对来说低一些,如果被认定构成偷税,由于行业本身的税负偏低,补缴税款、支付罚款和滞纳金的难度相对来说也容易一些。但是,跨境出口电商行业由于经营主体多、店铺多、账号也多,频繁的私账往来,比一般的行业,被认定为挪用资金、职务侵占、洗钱的可能性高一些。
(二)教育培训行业
教育培训行业,与电商行业相比,产业链短,现金流少,因此,一般私账的数量会相对更少。但是,教育培训行业由于规模小,现金流少,很多股东收款习惯于使用个人日常使用的银行卡,因此私账银行卡的独立性差。在这种情况下,股东需要就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可能性就更高。
教育培训行业属于典型的服务业,正常的增值税税率是6%,企业所得税正常的税率25%(不存在特殊的规定)。因此,教育培训行业与出口电商行业相比,税负要重很多,被认定构成偷税之后,补缴税款的压力也会大一些。
四、有效应对
1、尽量少用私账收款或者付款;
2、减少公司私账卡的总体数量;
3、规范使用,仅用于公司经营的收款、付款和结汇,不与股东或者其他人的私人使用混同;
4、规范记账,确保每一笔收入和支付有规范的财务记录,并且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有效保存;
5、按照法律规定及时申报纳税和代扣代缴个税;如果被认定构成偷税,及时补缴税款。
五、结语
股东个人账户收取公司款项,公司依法正常纳税和代扣代缴个税,账户仅仅用于公司经营,与股东个人的资产严格分离,法律风险相对可控。民营企业应当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逐步提高企业的合规程度。如果使用股东个人私账收付款无法避免,也应当尽量降低违法违规的程度。可以聘请法律顾问评估风险程度,进行有效的处理和应对。税务问题,也可以聘请专业律师进行业务架构调整和筹划,实现合法合规的节税
[1]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4]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5]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6]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7]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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