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
我公司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会发生外币兑换业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将汇兑差额计入当期财务费用,有汇兑收益也有汇兑损失,请问我公司对该汇兑收益和汇兑损失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大成方略:
新《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二十三号)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中对于汇兑收益的解释明确,企业在汇兑人民币和外汇时可能因为汇率变化而产生差价收益,这是营业外收入的一种类型,也应当作为收入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因此,你公司在外币兑换过程中产生的汇兑收益应作为其他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汇兑损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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