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制大诰》中的严刑峻法,毕竟起到了多大的作用?
季我努学社
整理出书中国近代史料,转达汗青知识
本文作者为季我努学社青年会会员林小静。
《御制大诰》也称明大诰,是明初颁行的具有执法效能的文书,在此之前的洪武六年(1373年)朱元璋下令在举国范围内颁行《大明律》,但是《大明律》的一些执法条文划定在实践利用历程中并不完满,因此在洪武十八年(1385年)又公布了《御制大诰》,作为《大明律》的增补,洪武十九年(1386年)和洪武二十年(1387年)又先后公布了《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三编》和《大浩武臣》,这几部文书可谓是明初创设的政治文明样本。“大诰”二字出自《尚书》,原意是周公对臣民的训诫,朱元璋引用二字,意图不言而喻。
朱元璋之以是要在《大明律》的基本上再颁行《御制大诰》,与事先政界糜烂之风日盛有关,仕宦们扣剋国度财务收入,大大减弱了皇权统治,也为东南方沿海和东南疆域的兵变权利提供可乘之隙。在朱元璋看来,仕宦贪污糜烂的缘故是“民意不古”,因此颁行《御制大诰》也是为了让臣民从“害民事理”中吸取教导,听从封建的伦理纲常,用以标准本身的举动。但是《御制大诰》出台后,实践后果并不如朱元璋所希冀的那样,于是他又公布了《续编》。
朱元璋
作为朱元璋典治天下的体现,《御制大诰》搜集明初使用严刑峻法惩治官民的案例,共有74条目,此中摆列了种种酷刑,包含“凌迟、枭示、种诛者无虑千百,弃市以下万数”,这些刑罚在汗青上也实属稀有。同时关于恶行的惩办也较历朝更为严格,好比对犯谋反醉者一概凌迟正法,即使是遭到扳连者也量刑十分之重。可以说,《御制大诰》经过将案例公之于众,意图起到教养训导的作用。与《大明律》一样,《御制大诰》具有最高的执法效能,体现了朱元璋“刑用重典”的看法,体现了朱元璋执法头脑的中心。
明大诰
《御制大诰》暴虐苛刻的水平在历代实属稀有,因此在朱元璋死后,厥后的天子将之弃捐,到了明中终期,以前很难见到《御制大诰》的踪影了。可以说,《御制大诰》的严刑峻法并没有起到想象中的肃清吏治的作用,反而在举公营建了一种可怕气氛,各位不敢言。不外《御制大诰》对加强皇权和中央集权的确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使用重刑打击贪官污吏也在某种水平上起到了威慑作用,因此其在中执法制史上也具有相当的位置。
参考文献:
汪锡靖:《从明看朱元璋的政治执法头脑》,《沧州师范学院学报》1993年第3期。
林明星:《法制史上一次大范围的普法宣传──的颁行》,《福州党校学报》1994年第1期。
蓝法典:《代价的倒悬与归正——从到的头脑史察看》,《原道》 - 2017年第2期。
华 兴 春 秋
小编 :季我努学社青年会会员 施祺 王雪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