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部、都察院和大理寺俗称“三法司”,它们具体如何分工?
在很多清代政治剧中,经常会出现“三法司”、“九卿会审”这样的词,这一般是针对死刑或是案情特别重大的情况。清代有一套从中央到地方非常完整的司法管理体系,本文就着重说一说清代的审判机关。
?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号称“三法司”,在乾隆朝之前是中央主管司法审判的机关。乾隆朝以后,清代皇帝常在三法司会审之外,再发“九卿会审”,“九卿”就是六部尚书、都察院左都御史、通政司使和大理寺卿。可见,三法司和九卿会审,构成了清代中央级的审判机关。
刑部号称“刑名总汇”,按当时的省份分设直隶、奉天、江苏、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广、河南、山东、山西、陕西、四川、广东、广西、云南和贵州十七个清吏司,掌分核各省刑名之事,同时又另置督捕清吏司,掌理捕旗人逃亡之事。此外,刑部还有权审理中央官吏的违法案件。
都察院除负有监察职能外,所属刑科给事中满汉各一人,有“分稽刑名”事务,所设十五道分核各省之刑名案件。此外,都察院还负责京师五城巡城和受理京控直诉,即主管京城司法治安和审理词讼案件。
?大理寺的司法活动和都察院相类似,分核内外之刑名。三法司之间的关系是:刑部主审判,都察院管监察,大理寺掌复核。实际上,都察院和大理寺在清代几乎没有一点实权,真正的实权在刑部:“清则外省刑案,统由刑部核复。不会法者,院、寺无由过问,应会法者,亦由刑部主稿。在京讼狱,无论奏咨,俱由刑部审理,而部权特重。”
需要指出的是,刑部虽然权力特重,但其一切“定拟”只有奏准皇帝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刑部只是皇帝行使专制权力的一个工具。
此外,由于京城是清朝的都城,满洲八旗按方位屯驻内城,因而有一套特别的司法管辖系统。
一是五城御史及其领导下的五城兵马司和步军统领,管理治安事务和一般民事纠纷,受理徒刑以下案件。京师所在地的普通满人诉讼,只能由步军统领衙门审理(杖刑以下可自行完结),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理,但步军统领衙门也有权审理汉人案件。
?二是刑部,管理旗、民徒刑以上案件。按清制,京师案件不交由北京城地方当局顺天府管辖,而由刑部直接受理,但刑部审定的徒、流刑均交顺天府执行。刑部管辖和审定的京师刑事案件,在清代特称为“现审案件”。“京师现审,徒犯发顺天府充徒,流犯由刑部定地札行顺天府起送。”
再有,内务府所管辖的满人诉讼,由内务府慎刑司审理,徒罪以上移送刑部;满族贵族宗室的诉讼,归宗人府审理;外省满人诉讼,由满洲将军和都统审理;盛京地区的满人诉讼,由盛京将军及盛京各部、府尹会同审理;漕运、河道、盐务、关税、仓场衙门的民刑诉讼案件,均移送或会同地方州县审理。
?地方司法机关大体分为五个等级:第一审为厅、州、县,长官为同知、知州、知县,掌管所辖境内一切刑名事务,正如《清史稿》所说:“户、婚、田土及笞、杖轻罪,由州县完结,例称自理。”由此可见,厅、州、县可称为清代整个司法审判的基础。
第二审为府、直隶厅、直隶州,长官知府及同知、知州均有“决讼检奸”的职责,直接受理和复核所辖区的户婚、房产、田产、命盗等案件。
第三审为道,道分分守道与分巡道,分巡道专掌刑名,分守道专掌钱谷,两者后来的区分渐渐模糊。严格来说,道不是一个正式的审判机构,而是一个过渡性的单位。这是由于直隶厅、州与府平级,它本身的案件有时不好由府复审,所以转送道台。
第四审为按察司,俗称臬台,是每个省的“刑名总汇”,专司刑名。但遇大狱时,按察司须会同布政司审理。按察司的长官按察使,是一省政权中以司法审判为主要事务的官员。
?第五审是总督、巡抚,督抚是清代的省级长官,同驻一城者总督主事,不同城者,巡抚主事,二者并非上下级关系。按察使虽然综理全省刑名,但终非最高长官,并不能行使省的权力,所以必须督抚作为地方最高审判。督抚为同一等级,巡抚所结之案一般不必再报总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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