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公粮(走在大路上·细节 不交“公粮”,是哪地方最先开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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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正式废止,农民身上延续2600年的“皇粮国税”重负从此卸下。9月22日晚播出的《我们走在大路上》第十四集《民为邦本》对那一历史时刻进行了回顾。而农业税取消背后的故事,同样值得我们铭记。

农业税,俗称“公粮”。1958年,第一部全国统一的农业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颁布,采用地区差别比例税率,规定全国平均税率为常年产量的1543亿元。

2003年12月31日,国务院颁发《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宣布从2004年1月1日起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并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进一步降低农业税率或免征农业税。”

“我们是尝到了甜头,家家户户都有实惠!”在2004年全国“两会”上,来自广东和平县龙湖村的人大代表罗红英说出了广大农民的心里话,“取消特产税农民人均负担由每年106元减少到17元。如果能再把农业税免了,我们农民就可以跑步赶小康了。”

回应民生期待,2004年3月,时任总理温家宝宣布5年内逐步取消农业税。首先在黑龙江、吉林进行免征农业税试点,同时鼓励沿海及其它有条件的省份先行改革。随即,北京、天津、浙江、福建宣布免征农业税。到2005年底,全国已有28个省免征农业税。

2005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同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四十六号主席令,宣布全面取消农业税。

全面取消农业税,是中国政府在21世纪一项历史性举措,是普惠民生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我国这个古老农业民族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有力注脚。国家与农民的关系开始了从“取”到“予”的根本性转折。从2003年到2016年,中央财政“三农”支出从17549亿元。2018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4617元。(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郭兴 整理)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监制:马楠

编辑:应晓燕

流程编辑:吴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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