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最新账务处理(新印花税法解读)

更新时间:2023-02-10 18:02:21 所在栏目: 美容养生点击量:

新的印花税法于2022年7月1日起执行,对于企业影响最大的,实际上还是目前各地,按收入额核定标准征收印花税的相关规定失效。比如江苏省之前,按“产品销售收入”的70%,核定征收工业企业的“购销合同”的印花税。现在必须是按买卖合同,即采购和销售合同全额征收印花税。准确地讲,是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全额征收印花税。按“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同、单据、确认书和各种名称的凭证,电子订单也属于计税凭证之一。

至于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单据(如收据、入库单、收货单、小票等),这类单据,一般不属于计税凭证。合同性质的凭证,本质上是事先确定好的双方未来的权利和义务,并不证明事项的发生过程。上述交易产生的单据,一方面如果事先有合同的,则按合同缴纳印花税,另一方面,如果事先没有合同,上述单据是交易过程的一种法律依据,属于口头协商达成的交易。印花税税率表,明确是书面合同,也就是说口头合同不属于计税凭证。

本来印花税是按月申报,和增值税一样按月必报。现在变成:“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关于增值税税款是否包括在合同金额里,明确“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这一点要特别注意,如果合同性质的凭证上注明的金额是含税款,未特别列明未税款和增值税税款,则需要按“含税款”的金额计征印花税。

印花税法对于记载资金账务的内容同样予以明确。这一部分是企业实务操作,容易忘记的,尤其是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要按照增加部分及时计算应纳税额。 原来暂行条例中的“权利、许可证照”和“其他账簿按件贴花5元”不再为征税对象。原来暂行条例中第十三条的处罚规定,即按印花税票金额20倍、30倍以下的处罚取消。

其他的重要内容(源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一)同一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中涉及两方以上纳税人,且未列明纳税人各自涉及金额的,以纳税人平均分摊的应税凭证所列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确定计税依据。

  (二)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变更后所列金额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三)纳税人因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计算错误导致应税凭证的计税依据减少或者增加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调整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重新确定应税凭证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调整后计税依据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调整后计税依据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四)纳税人转让股权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认缴后尚未实际出资权益部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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