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补贴收入会计分录(酒店被政府征用给与补偿如何财税处理)
因疫情需要酒店被政府征用,财政部门根据企业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业务实质是政府购买酒店服务,属于政府采购行为。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从政府采购的内涵上明确了三个关键问题:一是采购实体,即各级国家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二是资金来源,即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属于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外资金。三是采购方式的转变,即由财政供给经费、各预算管理单位分散购买改为在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下,按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统一购买的方式。酒店取得的财政性资金财税处理如下:
一、增值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对于酒店作为隔离酒店从政府取得的收入,通常是按照征用的时间、房间数、安置人员等作为标准计算的,属于“与销售数量直接挂钩”的收入,因此需要依法缴纳增值税。但如果酒店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对在2022年4月1日-12月31日的期间取得征收率为3%的收入可免征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一般来说,政府补助是按照收付实现制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即按照实际收到政府补助的当期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但现行政策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六条规定,自2021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三、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相关会计准则。酒店被政府征用为隔离酒店,并不是无偿的,政府会按照一定标准支付费用。而且酒店在作为隔离酒店期间,提供的服务依然是日常的酒店住宿服务等,只是服务对象比较特殊而已。因此,对于酒店作为隔离酒店从政府取得的收入,需要作为“主营业务收入”进行会计核算,而不能作为政府补贴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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