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名称 | 优惠 条款 | 享受 优惠内容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 第一条第(四)项 | 对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 第一条 | 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 第二条 |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
第三条 |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 |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 | 第三条 | 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免贴印花 |
印花税税收优惠政策(初春赏“花”“惠”,申税小微带你掌握印花税减免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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