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发现新公司取消了OFFER
在职期间收到了心仪公司的offer
满心欢喜的准备跳槽
辞职后
却发现新公司取消了OFFER
瞬间就变成了失业人员
遇到此类糟心事,
能否要求新公司赔偿呢?
本期嘉宾
符思捷 律师
上海环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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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er”在职场是什么意思
“offer”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在通过面试、笔试等一系列的甄选流程,确认好所招聘岗位的合适候选人后,通过口头协商,就入职时间、薪酬福利待遇等一系列事项达成一致,然后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求职者的录用凭证。
符思捷律师表示:用人单位向求职者发送offer 的行为证明其有明确录用求职者的意向,求职者据此与前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说明双方对建立劳动关系达成意向一致。
offer被取消求职者能否主张经济赔偿
可以。
求职者在接到offer后复函表示接受,表示即为“承诺”。而后用人单位又因非求职者本人原因而取消录用,违背了诚信原则,存在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也称为先契约责任或者缔约过失中的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所承担的义务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符思捷律师认为:求职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用人单位赔偿自己的损失。
至于赔偿的范围一般可以参考求职者在失业期间所减少的合理收入为标准。
同时,符思捷律师提醒:如果是因为求职者的个人原因,如欺骗、隐瞒真实情况等行为,公司是可以取消offer的。
律师建议
符思捷律师 建议:
用人单位应充分考虑企业岗位需求,对有意向的求职者提前进行全面、综合的考量后,再发放offer,发出的offer不要随意取消。
求职者也应当再三确认“新工作”是否落实,避免跳槽后面临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部分图片来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