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宇(彭宇案的法官王浩原话)

06年的彭宇案所产生的后果,真的是王浩法官的错吗?

07年震惊一时的彭宇案。王浩一句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扶?引发了后续的扶不扶的问题。其实这件事也不怪王浩,因为那时法律还不严谨。大环境由此。当时环境是重逻辑轻证据,具有一点有罪推定。

我国在1996年时,《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原则,如第162条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主要表现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在审查起诉阶段,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但是彭宇案是2006年,这个能算证据吗?这个证据是否是有效证据?这个证据能证明什么?这个证据可以用来证明结果吗?

当时法院在有罪推定变成了疑罪从无。很多问题都没搞清。于是不知道从哪里发展出一套逻辑学。就是从结果来推导原因。不是由原因推导结果。只要符合结果的,逻辑是通顺。有一定证据能辅证的那就行了。

但这个逻辑学就有一个主观因素。一但有主观因素,就会有失片面。不知不觉就形成了有罪推定。

当年彭宇案一上来就是伤情报告,原因是医院的结果是骨折是撞伤的。当时问彭宇。为什么要送医院?又问他当场是否开车?又问徐寿兰当时的位置。又问了好一些问题时。

此时在法院一道逻辑学中,有以下的证据。彭宇当时在开车,开车后经过徐寿兰后徐寿兰摔倒,彭宇停车后把徐寿兰送到医院并付了医药费,医院的结果是撞击导致骨折。逻辑完美,证据充分。当时彭宇极力辩解时。王浩法官一句不是你撞的,为什要扶?一锤定音了这件事。

其实当时这件事情我认为大环境由此。当时逻辑大盛其道。所以这个结果就显而易见了。其实彭宇案只不过是当时的小案件。但是其后果扶不扶却引发出道德与理性的碰撞。成为了一件著名案件。

后来我们的法律推进中,不断改善。现在不再有什么逻辑学。只重证据。不再是主观推导。而是以证据为主,不再以证据为辅。如张玉环无罪释放。保证了疑罪从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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