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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德乐广告违法被北京东城市监局处罚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3日讯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日前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京东市监处罚〔2022〕1157号)显示,美德乐(北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罚款30000元。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8月16日。

经查,当事人在某平台开设了“美德乐旗舰店”,销售美德乐品牌的吸乳器等母乳喂养产品。自2021年3月23日起,当事人在该店铺销售一款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美德乐纯羊脂膏(国妆备进字J20146752)时,在该商品的商品详情页的广告中使用了“哺喂无需擦除”“哺乳前无需擦拭,入口安全”等文字内容对外宣传。至2021年12月21日,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后,当事人删除了“入口安全”的广告宣传内容。当事人提交的《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JF24201800002)显示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商品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对化妆品安全性检测的要求。当事人提交的《化妆品安全报告 依据(EC)1223/2009化妆品法规第10条和附录I》显示“根据化妆品法规(EC)第1223/2009号,化妆品纯羊脂膏在正常和合理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使用时,被评估为对人体健康无害。”。当事人没有准确、清楚、明白的说明其在广告中宣称的美德乐纯羊脂膏产品的安全性是指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0000元。

公开资料显示,美德乐(Medela)是全球知名的吸奶器品牌,源于瑞士,创始于1961年。

官方微博显示,美德乐由美德乐(北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运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八条规定: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五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

(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原文:

本文源自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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