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和重组的区别(企业重整和重组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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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悟 | 预重整浅谈系列之“预重整概述”


一、预重整概念


我国的预重整程序与破产制度一样非本土“特产”皆属“舶来品”,包括其名称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文件都未曾有过明确的定义或命名。韩长印教授将其译为“预先重整”,在英文中预重整还有着不同的表达,如“prepackaged bankruptcy” “prepackaged reorganization”等,译为“预先包装破产”“预先包装的重组”。根据联合国《破产法立法指南》中关于预重整的界定及目前国内司法实践,笔者认为预重整是正式申请破产重整前,由债务人、债权人、出资人、重整投资人等各方重整参与人,遵循破产重整程序的基本规则,各方协商一致共同制定重整计划,并同意进入重整程序,待法院批准重整计划后,直接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的一种企业困境拯救机制。


二、预重整的产生和发展


20世纪80年代,美国许多企业因融资并购,而发行了大量低价债券,导致许多企业背负了沉重的公众债务,因传统破产重整程序的限制,预重整作为一种公司债务重组与企业危机拯救工具,开始应运而生,并进行了实践与运用,对此美国在2005年还对破产法进行了大幅修订。联合国《破产法立法指南》对解决企业财务危机提出了建议,引起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各国纷纷开始对预重整制度及防止滥用进行立法。我国最高院于2018年发布了《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公众会议纪要》,首次对庭外重组和庭内重整的衔接进行了规定,虽是原则性规定,但也是官方对预重整制度的认可。2019年国家发改委员等十三个部门印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推出制度改革方案》中也提出了对预重整制度的建立研究,以实现与庭外重组、破产重整制度的有效衔接,并明确了预重整的法律地位和制度内容。此后,各级政府和法院开始响应国家政策,并推出了相关制度和政策,也出现了如“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与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等典型案例。


三、预重整的模式


我国司法实践中预重整的模式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自主型”即债务人、债权人、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自行协商一致制定重整方案,后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第二种是“申请型”或“决定型”即债务人、债权人向法院或政府提出预重整申请,经法院或政府决定后,同时成立临时管理人开展预重整相关工作,待各方协商一致达成重整方案后,再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作者简介


周晓辉

华炬律所高级合伙人

破产法律事务部副主任

主要破产工作经历:作为管理人、债权人代理人、投资人顾问,先后参与、承办了山西海鑫钢铁集团等五家企业合并破产重整案、山西三佳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二十家企业合并破产重整案、山西联盛能源集团等三十二家企业破产重整案、新疆金晖兆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四企业合并破产重整案、厦门嘉利得置业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阳泉市属国有二十家“僵尸企业”破产清算等数十件破产案件。


专业领域:公司并购、公司重组、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公司改制以及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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