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名捕》是温瑞安所写的著名武侠小说,因独家动漫改编权引发纠纷,霍尔果斯奇侠影业有限公司将温瑞安告上法庭,温瑞安亦提起反诉,要求解除合同。昨天(10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透露,该院一审判决终止系争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温瑞安赔偿奇侠公司违约金200万元。
2017年4月,温瑞安与奇侠公司签署了《动漫改编权合作许可协议》,约定将《四大名捕》系列作品的动漫改编权许可给奇侠公司独家使用,授权期限为10年,如温瑞安期间将本合同项下相关权利及约定的其他著作权权能另行授予他人,将构成违约并需支付违约金。
2018年起,温瑞安与奇侠公司产生纠纷,进行了数十次诉讼与仲裁,动漫改编合同签订后并未实际履行。期间,温瑞安将小说的出版发行权授予其他公司,《四大名捕》纸质图书随后出版发行。
奇侠公司得知后,将温瑞安诉至法院,认为其未经同意擅自将系争作品的相关著作权授予他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金。温瑞安辩称,合同所授权的范围是改编作品及其衍生性权利,并非文字作品的出版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自己授权出版的行为也未对奇侠公司造成损害,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案件审理中,温瑞安提出反诉,认为目前双方关系已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履行,要求解除合同。如果法院认为自己没有解除权,则要求判决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对此,奇侠公司称违约方为温瑞安,自己有能力继续履行,不同意解除合同。
浦东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签署的合同,奇侠公司在授权期限内独家享有《四大名捕》系列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出版权及发行权。温瑞安在授权期内擅自将作品的上述权利再行授予第三方,构成违约,应支付相应违约金。鉴于温瑞安为违约方,不具有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权。所以,本案的争议焦点就在于,系争合同是否可以依据“合同僵局”规则,由法院判决终止权利义务关系。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等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法院认为,奇侠公司自合同签约至今,客观上未履行约定的任何涉案作品改编动漫的义务,属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系争合同顺利履行的前提是双方相互信赖,均有友好合作的意向,但本案双方当事人数年来已就著作权授权事宜发生数十场诉讼、仲裁,温瑞安也屡次在公开场合发表解约言论,庭审中亦坚持要求解除合同。可见,双方的信赖基础已经完全丧失,属于“事实上不能履行”。同时,系争合同的履行,需要温瑞安提供改编的故事大纲或写作思路、线索,并最终确定作品的编审权,原告则需要自行或授权第三方进行动漫改编,并提交被告审定。双方的非金钱债务都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属于“非金钱债务无法强制履行”。
综上可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僵局”已经形成,据此,浦东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二审予以维持,目前判决已生效。据悉,这是浦东法院首例适用民法典“合同僵局”规则裁判终止著作权授权许可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案件。
栏目主编:王海燕 题图来源:上观题图 图片编辑:雍凯
来源:作者:王闲乐 曹赟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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