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运”已公开的个人信息,构成侵权吗?

“搬运”已公开的一局部信息,构成侵权吗?

原标题:“搬运”已公开的一局部信息,构成侵权吗?(以案说法)

【案情】

林某在群众号公布了一篇文章,文中附有北京某企业的任命名单,名单里虽对姓名作打码处理,但院校、专业与学历信息未打码,杨某的干系信息也在此中。文章固然对杨某姓名作了打码处理,但仍可依据其他信息识别出为杨某。该任命名单为任命单位依据公示步骤举行公开,但已在公示期满后予以删除。杨某发觉林某公布的文章后,便向林某发送微信见告其已构成侵权,但林某未予删除或修正。

相反无果的情况下,杨某将林某诉至法院,主张林某公布的涉案文章中公开了本人的姓名、学校、专业、学历信息,侵害了一局部信息权益,要求林某中止侵权、谢罪致歉、补偿经济丧失和精力侵害安慰金。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以为,关于经企业公示步骤合法公开的任命名单信息,若名单中职员明白回绝举动人在其他平台公开公布的,举动人应立刻中止处理举动。若举动人在公道限期内仍未中止的,将构成对一局部信息权益的侵害。终极,法院讯断林某删除涉案微信群众号文章、向杨某谢罪致歉并补偿公道付出用度。

【说法】

我国一局部信息保护法例定,一局部信息处理者可以在公道的范围内处理一局部自行公开大概其他以前合法公开的一局部信息;一部明白确回绝的除外。一局部信息处理者处理已公开的一局部信息,对一局部权益有严重影响的,应当依照本法例定取得一局部赞同。

本案中,涉案文章中任命名单截图包含有杨某的姓名、院校、专业与学历,属于杨某的一局部信息。上述一局部信息经用人单位公示步骤合法公开,并无证据证实其对杨某一局部权益有严重影响,林某在公布杨某上述一局部信息时,无须取得杨某赞同。在杨某明白表现回绝其处理前,林某公布涉案文章的举动不构成侵权。但是,杨某明白回绝林某处理其一局部信息后,林某未及时对群众号内容举行修正大概删除处理,依据执法例定,此时林某“搬运”杨某一局部信息的举动构成侵权,法院据此判令其承当中止侵害、谢罪致歉等侵权责任。

审理法院提示,一局部信息处理者在公道范围内处理以前合法公开的一局部信息,无须取得天然人的赞同,有利于富裕发扬一局部信息的信息活动代价。但是,这并未料味着一局部对以前公开的一局部信息丢失完全的控制权。为保证天然人的品行尊严和自在,维护各方主体优点的相对均衡,执法明白了一部明白确表现回绝他人处理其已公开一局部信息的,一局部信息处理者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处理该公开信息。

(案例泉源:最高人民法院,本报记者魏哲哲整理)

(泉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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