丛林资源监督事情办理办法
丛林资源监督事情办理办法
(2007年9月28日国度林业局令第23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丛林资源保护办理,标准丛林资源监督举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丛林法实行条例》和国度有关划定,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度林业局依照有关划定向各地区、单位派驻丛林资源监督专员事情处(以下简称丛林资源监督专员办)。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丛林资源监督是指丛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对驻在地区和单位的丛林资源保护、使用和办理情况实行监督反省的举动。
丛林资源监督是林业行政执法的紧张构成局部,是加强丛林资源办理的紧张办法。
第四条 丛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实行丛林资源监督,实用本办法。
第五条 国度林业局设立丛林资源监督办理办公室,卖力丛林资源监督专员办的和谐办理和监督业务事情。
国度林业局丛林资源办理司归口办理丛林资源监督办理办公室和丛林资源监督专员办。
第六条 丛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应当依照国度林业局的有关划定,团结实践,创建和健全内里办理制度及岗亭责任制度,并报国度林业局备案。
第七条 丛林资源监督办理办公室应当加强对丛林资源监督专员办的办理,严厉稽核事情实绩,构造展开业务培训,反省内里办理制度和岗亭责任制度落原形况。
第八条 丛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卖力实行国度林业局指定范围内的丛林资源监督事情,对国度林业局卖力。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驻在地区、单位的丛林资源和林政办理;
(三)监督驻在地区、单位创建和实行保护、提高丛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并卖力稽核有关实行情况的报告;
(三)承当国度林业局确定的和驻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大概驻在单位委托的有关丛林资源监督的职责;
(四)按年度向国度林业局和驻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大概单位分散提交丛林资源监督报告;
(五)承当国度林业局委托的行政审批、行政允许等其他事情。
第九条 丛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在实行职责时,可以依法接纳下列办法:
(一)责令被监督反省单位中止违反林业执法、法例、政策的举动;
(二)要求被监督反省单位提供与监督反省事项有关的质料;
(三)要求被监督反省单位对监督反省事项触及的成绩做出书面分析;
(四)执法、法例划定可以接纳的其他办法。
第十条 丛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对实行职责中发觉的成绩,应当及时向当地林业主管部分大概有关单位提出处剃头起,并对处剃头起的落原形况举行跟踪监督,后果报国度林业局。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林业主管部分统领的、有严重影响的毁坏丛林资源举动,丛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应当向国度林业局大概驻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对毁坏丛林资源举动负有向导责任的职员,丛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应当向其地点单位大概上司布局、监察布局提出给予处分的发起。
毁坏丛林资源举动涉嫌构成犯法的,丛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应当催促有关单位将案件移送司法布局。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场合人民当局林业主管部分大概有关单位对丛林资源监督专员办提出的处剃头起应当及时核实,依法查处,并将处理后果向丛林资源监督专员办转达。
县级以上场合人民当局林业主管部分大概有关单位对丛林资源监督专员办提出的处剃头起有贰言的,应当向丛林资源监督专员办提出书面意见。
对丛林资源监督专员办提出的处剃头起,既不依法查处,又不提交书面报告的,丛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提出督办发起,同时报告国度林业局。
第十二条 丛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应当积极支持县级以上场合人民当局林业主管部分加强丛林资源办理事情,创建和实行以下事情制度:
(一)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林业主管部分转达国度有关林业政策和严重林业事情事项;
(二)与驻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创建事情相反机制,及时向其转达丛林资源监督事情情况;
(三)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林业主管部分创建林业行政执法团结事情机制;
(四)依据必要,适时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林业主管部分召开联席聚会会议。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场合人民当局林业主管部分应当积极共同丛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实行职责:
(一)向丛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及时提供贯彻国度有关林业政策法例、加强丛林资源和林政办理等方面的情况;
(二)积极听取丛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反应的成绩和发起,研讨、落实改良办法;
(三)在研讨触及丛林资源和林政办理的严重成绩时,应当咨询丛林资源监督专员办的意见。
第十四条 丛林资源监督专员办的事情职员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一)遵遵执法和职业品德;
(二)熟习林业执法法例和林业办法政策;
(三)具有从事丛林资源监督事情相顺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才能;
(四)新任命职员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五)顺应实行监督职责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丛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情职员展开丛林资源监督事情,应当客观公平,实事求是,耿介奉公,保守奥密。
第十六条 丛林资源监督专员办的事情职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偏私作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法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东北边、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林业(森工)主管部分派驻森工企业局的丛林资源监督机构,其主要卖力人的任免应当事前征求国度林业局派驻当地区大概单位的丛林资源监督专员办的意见;其丛林资源监督业务事情承受国度林业局派驻当地区大概单位的丛林资源监督专员办的引导。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泉源:国度林业和草原局当局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