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云数字(“华云数字丁某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在孝感云梦县公开庭审)
近日,云梦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丁某忠等6名被告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
2018年2月13日,被告人丁某忠注册成立华云数字商品有限公司,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全权决策、管理公司,同时丁某忠先后又成立山东云富商品市场有限公司等公司,均服务于华云数字公司。康某玮按照丁某忠的要求,为华云数字公司设计、开发了华云数字APP平台(电商购物平台),该平台不仅具备一般购物平台所具有的功能,而且设置了华云数字商品“云元”的购入功能,但没有提现、交易功能。
王某廷对接宣传媒体,发布公司组织会议的视频、图片。推送徐某艳宣讲华云数字公司运营模式的语音,任某宏通过主持培训会,宣传华云数字公司及公司推出的“云元”,通过媒体、培训会等形式的宣传,提高华云数字公司的知名度、影响力,让公众错误地认为“云元”只涨不跌,投资必有回报。
该平台采取会员制,采取奖励的方式吸引老会员发展新会员,当老会员发展的新会员达到一定的数量,老会员成为“对接人”,即可以引进商家进驻平台销售商品,平台的销售价远高于商家的出厂价,差价部分的10%作为手续费由平台收取,另10%奖励给“对接人”,余下的80%返还给消费的会员,会员取得返还资金后,可以购物、提现、购买“云元”(购买“云元”的方式只能是会员消费返还的资金)。
“云元”从发行价每枚1.8元多次涨到案发时的每枚4元,均由丁某忠等人商议决定,引诱大量会员进行不实消费,其目的是通过消费返现购买“云元”达到增值获利的目的。
经司法鉴定,2018年12月14日至2021年6月30日,华云数字“APP”平台吸引全国各地477720名会员购买“云元”共计人民币300850885.6元。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丁某忠等六名被告人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通过媒体、推荐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以给付回报为诱饵,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达300850885.6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次庭审历经七个小时,合议庭准确把握庭审节奏和重点,有序引导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及时归纳总结庭审中的焦点问题,控辩双方对指控的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法庭辩论结束后,各被告人分别作了最后陈述。整个庭审过程严谨规范、井然有序。
鉴于该案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将择期进行宣判。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金融监管法规,目前能够合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只有银行类金融机构,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能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般披着合法的“外衣”,手段隐秘,吸引投资参与人数众多,涉及面广、危害性大。“天上不会掉馅饼”,望广大人民群众能够引以为戒,要树立正确理财理念,拒绝高利诱惑,谨慎投资理财,远离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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