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欣咨询有限公司2016年10月份投资了甲公司,取得甲公司10%的股权,支付投资款项100万元。2019年10月,小汪和小刘商量要将这10%的股权变现,变现金额250万元。
此时,甲公司权益总额25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1000万元,资本公积300万元,盈余公积300万元,未分配利润900万元。
小汪和小刘商量了以下几个方案:
方案一:直接转让股权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相关固定:
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缴纳企业所得税=(250-100)×25%=37.5万元。
转让股权变现金额=250-37.5=212.5万元
方案二:先分配,在转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甲公司先将900万元的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欣欣咨询有限公司获得90万元的红利,该90万元为免税收入。股权在以160万元的价格转让。
缴纳企业所得税=(160-100)×25%=15万元。
转让股权变现金额=90+160-15=235万元。
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也就是说,如果甲公司为上市公司,并且欣欣咨询有限公司持股时间没有超过12个月(1年),分得的红利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方案三:撤回投资,新股东直接入股甲公司
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相关规定:
五、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欣欣咨询有限公司先从甲公司进行撤资,撤资获得260万元。
甲公司实收资本1000万元,盈余公积300万元,未分配利润900万元,小计2200万元。
其中欣欣咨询有限公司占股10%,撤资金额,其中:100万元为投资收回,120万元为股息所得,40万元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缴纳企业所得税=40×25%=10万元。
转让股权变现金额=260-10=250万元
提示: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相关固定:
四、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也就是说,对于资本公积如果转为股本的话,不作为欣欣咨询有限公司的股息红利所得,不属于免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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