庚子之变后,慈禧太后意识到如果再不进行变革,国家就无可挽救了。之前她曾极力反对戊戌维新,可眼下这个光景,只有顺从民意、官意推行新政才能维护她的统治威望。尽管新政实行的时间不长,却是中国政治发展史上具有时代变革意义的重要事件,对随后建立的民国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清末新政最主要的内容是改革官制,光绪三十二年,是中央官制改动较大的一年,这一年是丙午年,所以又有“丙午改制”之称。此次变革力度之大前所未有,中央部院机构职能发生重大变化,涉及的部门有:
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改为外务部;户部改为度支部;太常寺、光禄寺、鸿胪寺并入礼部;兵部改为陆军部,将太仆寺及练兵处并入;刑部改为法部;大理寺改为大理院;巡警部扩增为民政部;商部改为农工商部;裁工部,将工部职掌分置于农工商部、度支部、民政部;理藩院改为理藩部;增设邮传部。
新设之部,在尚书、侍郎与诸司之间增设承政厅、参议厅,分别设正三品的左丞、右丞,正四品的左参议、右参议,协助尚书侍郎办理部务,这也是各部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
以上是清末时期实行新官制的一个大体介绍,下面就其重要部门及其官制作一个较为详细的说明。
1,外务部
由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改设。总理各国事务衙门设于咸丰十年十二月(1861年),其职能是综办洋务,诸如与外国的交往、通商、关税、边界、定约、宗教事务,以及兴办洋务企业、海陆边防、购置建造武器舰船,培养洋务人才、派遣留学生等。
?总理衙门由总理各国事务王、大臣主掌,以总办章京、帮办章京协办庶务。下设司务厅、清档房、电报处,办理公文、杂务。分设英国、法国、俄国、美国股及海防股,这五股机构分办各国事务。其中电报处是光绪十年开设电报后增设,此后,皇帝发布的谕旨,以及驻外国的出使大臣、直省督抚、将军、都统、钦差大臣等遇有紧要公事,需电报奏闻皇帝,都有电报处办理。
光绪二十七年总理衙门改为外务部后,班列六部之上。以下介绍与总理衙门以及外务部相关的机构或官员。
⑴同文馆,设于统治元年,是培养外语、洋务人才的学校。先后设英文、法文、俄文、德文前馆、后馆,五年后添设天文算学、化学、格致、医学等馆,光绪二十二年又增设东文馆(日文)。同文馆设管理大臣、提调及总教习、洋教习、汉教习。光绪二十七年十二月,同文馆并入京师大学堂。
⑵储才馆,光绪三十二年设,直辖于外务部堂官,专门培养办理外务人才,以备调用。设提调,聘讲员,以欧洲专家充任,开设讲习、调查、翻译、评议、撰拟、编辑等课程。
?⑶总税务司,是任用洋人掌管全国洋关税征收的机构,咸丰年间设于上海,同治二年迁到北京。总税务司监管各洋关行政、职员之任免等人事及有关航运事务,带管邮政。设总税务司一人,始终以英国人担任,第二任赫德任此职达四十余年。
总税务司名义上先后隶属总理衙门、外务部、税务处,实具有独立性。下设总务科、机要科、统计科、汉文科、铨叙科、造册处等分办事务,并于伦敦设驻外办事处,于北京设内债基金处。
⑷南北洋通商大臣,南洋通商大臣,简称南洋大臣,同治元年设,后来由两江总督兼任,掌两江及浙闽粤诸省中外交涉之事,及浙江、沿长江各洋关关道之事。北洋通商大臣简称北洋大臣。初设管理牛庄、天津、登州三口的通商事务大臣,同治九年裁撤,设北洋通商大臣管辖,由直隶总督兼任。北洋大臣掌北洋洋务、海防及津海关、东海关、山海关的海关事务及对外交涉之事。
⑸驻外使、领
驻外使馆,始设于光绪元年,属钦差之官,一般为三年更替,掌与所驻国及兼驻国的外交事务,并负有考察采访之责,将所驻国之政情、经济、军事等情况转达总理衙门或后来的外务部。
?出使大臣分为三等,一等为因事派遣。常驻使臣均为二等、三等。初设有副使,光绪七年以后逐渐裁撤,所驻国家有英、法、俄、美、德、日等十几国。
驻外领事馆,设于光绪三年,驻某国某城,以保护华侨并稽查约束其劳务、贸易等活动。受所驻使臣监管。宣统元年以后,领事兼有调查所驻国工商业等情况之责,并转告国内。领事分总领事、正领事、副领事。
2,度支部
光绪三十二年由户部改设。综理全国各项财政收入、支出及仓储、公债、货币、银行等事务,相关机构如下:
⑴清理财政处。光绪三十四年度支部奏设,掌调查全国收支确数、编定经费新章则及全国之预算、决算等事。设提调、帮提调、总办、帮办,下设十二科,分别核办各省区上报之财务。各省设清理财政局,掌清理各省财政,稽核并改革全省收支。每省局设总办、会办。度支部派正、副监理稽查该省清理财政局之事。
⑵税务处。光绪三十二年设,总掌全国税务。设督办大臣、会办大臣、提调。下设四股,每股置总办、帮办,分管各类税务。
?⑶督办盐政处——盐政院。督办盐政处,宣统元年设,总掌全国盐务,置督办盐政大臣。各产盐省的督抚授为会办盐政大臣,行盐省份的督抚兼会办盐政大臣衔。宣统三年八月改为盐政院,取消督抚所兼会办盐政大臣职衔。
3,典礼院
宣统三年六月由礼部改设。仅掌朝廷、京师庙坛、陵寝等典仪礼乐,礼部原管其他各事项归民政部、学部、理藩院等机构。设掌院大学士、副掌院学士、学士、直学士。分设四署,各置署长分管各项事务。
4,学部
光绪三十一年设,并将国子监并入,总掌全国教育。下设五司:总务、专门、普通、实业、会计司,分掌大学堂、高等学堂、各级师范学堂、中学堂、小学堂及农业学堂、工业学堂、商业学堂等各种实业学堂的教务,以及编译图书、图书馆事务、与教育有关的财务等。还设视学官十余人,巡视京城及地方学务。
5,陆军部
光绪三十二年由兵部改设。总辖全国陆军军队,掌军官的选任升调,以及军事学堂教育、武器军械制造等事。下设十司分办诸务,这十司是军衡司、军计司、军制司、军实司、军学司、军乘司、军需司、军牧司、军法司、军医司,分掌军官之选补、考核奖惩,兵士编练、兵种组编与征调,武器军装之制作、储用,陆军各学堂教育、官兵操练,驿站及物质供应等事。
?陆军部设官,原兵部之司员、笔帖式与陆军人员并用。宣统二年,改陆军部尚书为大臣、侍郎为副大臣。兼管八旗、绿营、防军官员之升调奖恤等事。宣统三年,陆军部改设陆军大臣、陆军副大臣,并改设诸司等机构,以陆军部大臣为陆军正都统,副陆军大臣为陆军副都统。各职司以陆军官、佐充任。
6,海军部、海军处
海军处设于光绪三十二年,清廷以拟设海军部发展海军,先设海军处,管理全国海军事务,设正使、副使,暂隶属陆军部。宣统元年设筹办海军事务处,置筹办海军大臣。二年,改为海军部,确定其内部机构。海军部设海军大臣一人,品级同尚书,都统衔。海军副大臣一人,品级同侍郎,副都统衔。总办全国海军事务。
7,法部
光绪三十二年由刑部改设,专掌全国司法行政事务,原审理刑案之职划归大理院,而由法部监督稽核大理院、各省执法司、各审判厅之执法判案。改原刑部以省分司之旧制为以事分司,设审录、制勘、编制、等八司,稽核诸省刑案。
?8,大理院
光绪三十二年由大理寺改设,为全国最高专司审判衙门,设正卿、少卿。审拟各高等审判厅判结不服而上控的案件、重大案件之详议、平反及特旨交审案件等。大理院可于各省设大理分院,共同会审案件。
9,商部,农工商部
商部设于光绪二十九年,统掌全国商务政令及铁路、矿务、工艺与某些农事。光绪三十二年将工部并入商部,改为农工商部。工部原职掌之水利工程、船政、矿冶、山泽之材及度量权衡等划归农工商部。另掌农业、林业、桑蚕、茶、水产、畜牧、水利工程、工艺制造、铁路、轮船、邮电、商业、银行等事。
10,邮传部
光绪三十二年新设之部,专掌铁路、轮船及邮、电等事务,下分船政司、路政司、邮政司、电政司分掌其事。邮传部于堂官及两厅、司官之外,还设议员及顾问官,以官员、绅商及在轮船、铁路、邮电方面素有经验者充任,兼用洋人。
11,巡警部、民政部
光绪二十八年、三十一年曾先后于京城设立内城工巡局、外城工巡局,三十一年九月设巡警部,纳入工巡局事务,改两工巡局为内外城巡警总厅。巡警部掌全国巡警及相关之户籍、治安、卫生等事务。三十二年九月改为民政部,并扩大其职能,总掌全国民政、警务等方面事务。
?清末实行的官制几乎将中央各部彻底地进行了一次改头换面,传统的六部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具有近代意义的机构和官制。但以上所述的并非是官制改革的全部,其后实行的预备立宪时,又先后设立了考察政治馆、资政院、责任内阁、弼德院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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