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印花税该如何入账?】
1)计提本月缴纳时(如果有减免的,直接按减免后实际金额计提)会计分录如下: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
2)实际缴纳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
贷:银行存款
建议:有些企业缴税金额小,也可以在直接缴纳时记账。
借:税金及附加
贷:银行存款
【问题2:有多个同类型合同是否需要逐一填报?】
建议:合同数量较多且属于同一税目、内容高度相似的应税凭证(包括同一税款所属期内多次结算的情况),咱们会计小伙伴们可以按税目合并汇总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
“应税凭证数量”项大于1时,对应行的对方书立人信息(对方书立人名称、对方书立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方书立人涉及金额)置灰,不需填写,且此时“应税凭证书立日期”自动取税款所属期止项的值。
【问题3: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如何进行印花税申报?】
建议:经济活动中,纳税人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需要后续实际结算时才能确定金额的情况较为常见,咱们会计小可爱们,应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在这里给大家再举个例子:
北京A建筑公司7月开始采取按季申报缴纳印花税,2022年8月9日书立钢材购销合同1份,合同列明了买钢材数量,并约定在实际交付钢材时,以交付当日《我的钢材网》日价确定成交价,据以结算,2022年10月10日按合同结算买卖钢材价款200万元,2023年3月7日按合同结算买卖钢材价款300万元。该纳税人应在书立应税合同以及实际结算时,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分别在2022年10月、2023年1月、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具体如下:
- 北京A建筑公司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应缴纳印花税:0元×0.3‰=0元
- 北京A建筑公司2023年1月纳税申报期应缴纳印花税:2000000元×0.3‰=600元
- 北京A建筑公司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应缴纳印花税:3000000元×0.3‰=900元
现在,聪明如你,能够明白了吧?
??需要注意的是:咱们在填写申报表时如涉及多次结算的,“实际结算金额”可增列填写(与实际结算日期同时增列)。合并汇总填报时,实际结算金额为属期内所有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实际结算金额的合计,实际结算日期为税款所属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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