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人把明代锦衣卫作为黑暗、恐怖的符号,对其的认识仍然只停留在恐怖、残酷等层面,并持全面否定的态度,但锦衣卫作为强化皇权统治秩序的重要工具,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欲在全面占有相关确凿史料的基础上,秉持“论从史出”、“实事求是”的原则,把对锦衣卫的研究置于当时整个中国古代历史发展的大背景下进行考察,力图不偏不倚地展示出明代锦衣卫真实的情况。
一、锦衣卫的设立
1、锦衣卫的权力
锦衣卫的权力在此时不仅得到恢复而且有了进一步提升,“朱棣在位期间,对于各种特刑侦缉机构的扩展性使用,构成了明成祖皇权制衡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砝码,对平衡皇权与普通官僚阶层之间的政治冲突,及对官僚阶层的有效制约等方面作用巨大”。
成化年间,为了限制锦衣卫指挥使的权力,于是为北镇抚司刻印,使其成为独立的诏狱,同时也规定“一切刑狱毋关白本卫”,这样北镇抚司就主要负责审讯,而侦缉则成为锦衣卫的主要任务,二者分别对皇帝负责。
此后锦衣卫的权力虽然时消时涨,但一直延续到明朝末年。锦衣卫听命于皇帝,直接对皇帝负责,一方面成为明朝统治者确立权威、控制臣僚、治理国家的有力工具,但另一方面其自身的残酷、不择手段也冲击着明代统治的各个方面。
2、锦衣卫设立的本质
锦衣卫作为明朝特别设置的特务机构,直接听命于皇帝,是明朝统治者强化皇权、巩固统治的需要,明初,明王朝面临着严峻的社会形势:经济上,经过元末长期战乱之后,大量土地荒芜,人口锐减,人民流离失所。
政治上,民间组织如白莲教等十分活跃,大大小小的农民起义频繁发生,严重冲击着明王朝的统治基础。明王朝经过元末农民起义的冲击,在王朝建立初期,暂缓了阶级矛盾,但是其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从来没有缓和过。
二、明代锦衣卫职官编制及职能
1、锦衣卫职官编制
锦衣卫指挥使司在指挥使、指挥同知等官外,还存在正一品的锦衣卫都督、从一品的锦衣卫都督同知、正二品的锦衣卫都督金事、都指挥使以及从二品的锦衣卫都指挥同知等加封的官衔。
在洪武年间说、永乐年间说、成化年间说三种说法中,永乐年间说是成立的;永乐年间,成祖朱棣恢复锦衣狱的设置,并增设北镇抚司,专门管理诏狱,逐渐发展成为锦衣卫机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2、明代锦衣卫的职能
锦衣卫作为明代皇帝加强政治统治的重要手段,职能广泛,集侍卫、缉捕、刑狱于一身,这使得其与东厂、三法司、五城兵马司等衙门之间形成既互相倚靠又彼此斗争的关系。
洪武三年改为亲军都尉府,设仪鸳司隶属之;十五年,对仪莺司进行改造,取消府、司,改置锦衣卫。
锦衣卫初设之时,主要负责卤簿仪礼,随着统治的需要,太祖朱元璋为了更好地把控朝廷官员,窥伺大臣行动,逐渐将其从一个主要负责宫廷礼仪的侍卫机构转变为主要负责侦察刑讯的特务机构,于是锦衣卫一方面承担了亲军都尉府“侍卫”的责任,另一方面又负责仪莺司掌管卤簿仪仗的任务。
从太祖朱元璋开始,就对朝廷官僚缺乏足够的信任,再加上皇权统治的需要,于是锦衣卫的“巡察缉捕”职能不断加强,缉访的地域范围也在逐渐扩大,不再仅限于朝廷中的高官,势力逐渐伸向大大小小的事务中,形成了“堤骑四出,海内不安”的局面。
锦衣卫借托皇权的力量,不仅在侦缉、诏狱等方面有很大的权力,在对审判上也有一定的监督和参与权力。
锦衣卫在司法方面具有侦缉、逮捕、审讯等职能。按明初制度,凡是锦衣卫奉命缉捕时,需要持皇帝的御批,再经过相关给事中签发驾帖后才能提人,但在具体的实际中,锦衣卫却经常不拿批文以及驾帖就随便捉人。
起初在锦衣卫的审讯后,还必须将犯人押至刑部进行判决,但在成化后其拥有了拟罪权,司法官员往往畏惧锦衣卫官员的权威,即使明知其中存在冤屈,也不敢擅自更改审判结果,这就破坏了“三法司”职权的正常运行。
不仅如此,皇帝甚至扩大锦衣卫的司法权力,在重大案件上,锦衣卫可以不经三法司而直接拟罪并上报皇帝,这种行为极大地破坏了司法系统,形成“巨恶大惑,案如山积,而旨从中下,从之不问。
或本无死理,而片纸付诏狱,为祸尤烈”的场面,导致三法司基本上处于虚设的状态。
三、明代锦衣卫的影响
1、锦衣卫是维护皇权统治秩序的得力工具
锦衣卫是明代强化皇权统治的重要工具,满足了明代帝王统治国家的需求。明初,明王朝面临着严峻的内外形势,元朝的残余势力与国内隐藏着的反动统治力量蓄势待发,导致太祖朱元璋疑虑重重,于是集多种职能于一身的锦衣卫应运而生。
锦衣卫自洪武十五年设置开始,几乎与明王朝相始终,锦衣卫存在的时间长,体现出了其对于维护皇权统治秩序存在一定的积极作用。
锦衣卫不仅在掌管皇帝出入仪仗、狩猎启从保卫、随驾出征保障君主安全等方面承担着重要责任,其在明统治者加强统治、遏制腐败现象、打击不法分子的过程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锦衣卫还可以充当皇帝了解民间情况的媒介。
皇帝深居皇宫,不能时常出宫了解民情,明代本有专门巡按地方的机构即巡按御史,但其部分官员为了自己的仕途考虑,隐瞒事实,往往不能很好地传递百姓的真实状况。
所以身为近侍的锦衣卫就承担起了帮助皇帝知晓民间情况的责任,解答其他官员回答不出来或者是有意隐瞒的民间事实。
2、锦衣卫滥用私权,肆无忌惮
锦衣卫作为维护君主集权统治上的得力工具,逐步受到皇帝的重视的同时,也有不少锦衣卫官员并不满足于自身所获得的权力,将势力逐步渗透到其他部门,为自己谋取更大的私利。
皇帝利用锦衣卫的力量来对百官与老百姓进行控制,从而来加强皇权统治,但这也导致了锦衣卫官员侵害刑部、都察院、大理寺等部门的权力,并逐步凌驾于“三法司”官员之上,通过干涉案件审判的过程与结果来达到实现自我权力扩张的目的,从而造成对明代正常司法机构的破坏。
锦衣卫依托皇权,先是利用自身的权威,蓄养私人力量大肆缉捕,阻碍正常司法审判过程,后逐渐演变为干预刑部、大理寺等司法机关的审判职权,屈打成招,导致了许多冤案的产生。
结语:
明代是我国封建君主专制制度达到空前完备的时期,锦衣卫作为皇帝加强皇权控制的重要手段之一,其存在的时间几乎与明王朝相始终,是明代政治制度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目前社会上乃至学术界对明代锦衣卫的评价总体上过于负面,很多人对明代锦衣卫的认识仍然只停留在恐怖、残酷等层面。
锦衣卫虽然以手法隐秘、恐怖和残忍著称,其消极影响是主要的,但不可否认其也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锦衣卫的设置对于明朝的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因此对其不能单方面地进行全面肯定或是否定。
锦衣卫作为明代强化皇权的重要手段,当其官员悟守本职,为皇帝办事时,确实是满足了明代帝王统治国家的需求,其在整顿吏治,遏制官员的腐败行为、稳定社会治安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作用,是维护君皇权统治秩序的得力工具。
参考文献:
《明史》
《明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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