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税务登记(自然人办理临时税务登记需关注的5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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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自然人可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因此,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二、自然人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后能否代开专用发票?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二条规定,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

第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因此,自然人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后,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自然人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后增值税如何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解释: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

因此,自然人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后,应实行按期申报,视同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四、自然人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后是否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税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解释: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因此,自然人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后,可以享受“月15万季45万”的增值税免税优惠。

五、自然人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后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因此,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应当按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自然人从事经营一般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在去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同时,可能会被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代开货物运输除外)。各地对此也出台了具体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第一条规定,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核定征收“经营所得”项目应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以及虽未取得经营证照,但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证、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持续生产经营的个人纳税人。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于以下纳税人:全省范围内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以及虽未取得经营证照,但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证、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持续生产经营的个人纳税人。

因此,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自然人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应当按照各地的具体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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