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使用“神马影院” 播放影戏被告了 后果却是侵权尚有他人
5年前 沪漂张某创业时
曾创建一个旅游网站
用于宣传公司业务
后因策划显现成绩
张某转战其他范畴
网站不再更新
就在本年年初
张某忽然接到法院传票
说张某侵占他人影戏版权
这让张某一头雾水
毕竟是什么情况?
张某策划一家旅游公司
曾为宣传业务置办域名
并委托案外人建立企业网站
宣传不见转机便不再续费
谁知5年后……
张某忽然收到法院5张传票
原告人北京某传媒公司
(以下简称传媒公司)
诉称被告张某
使用“神马影院”播放
他人拥有版权的5部影戏
侵占了传媒公司涉案作品的
信息网络转达权
要求张某补偿经济丧失5万元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奉贤区人民法院)查询了案涉域名备案汗青信息、实践使用人等,发觉域名实践使用人是案外人李某,且未体现被告企业信息,也与被告的主业务务不同。
以上多方证据
证实侵权尚有他人
被告未实行案涉侵权举动
也不存在协同侵权意思联结
终极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讯断
采纳原告人诉讼哀求
一.ICP备案的效能
网络办事提供商备案(ICP备案)主体为法定的互联网信息办事提供者,系认定网站策划者的开头依据。但是备案并非行政确认或行政允许,在备案活动中,寻常情况下行政主管布局对哀求者报送的情况和质料举行情势查察,而非本性查察,因此在确定网站实践策划者时,仍旧要团结其他内幕、证据举行综合推断。
具体到本案中,案涉网站首页并未载明被告的企业称呼,团结干系单位的复函,可以证实原告人取证之时,被告并未实践运营案涉网站。因此,法院认定被告并未实行原告人所诉的侵权举动。
二.未纪录备案举动的分析
本案中,原告人并无证据证实被告与案涉网站现在实践策划者就被诉侵权举动存在协同侵权意思联结,原告人亦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在取消接入后臆断明知或应当预见案涉网站上存在被诉侵权视听作品,且取消接入后,被告已丢失对案涉网站的控制,故案涉网站实践运营者在该时期实行侵权举动与被告未纪录备案举动不具有执法上的因果干系。
一、中小微企业在策划中应注意办理、维护企业域名,域名作为企业紧张的策划性资源,企业关于域名的续费、备案情况应予器重,假如决定不再使用域名,应自意向上海市通讯办理局哀求纪录ICP备案,并要求网络办事商取消接入,以制止不必要的纠纷。
二、企业如碰到相似诉讼,请不必张皇,不要拒收应诉质料,躲避法院,应当积极应诉,向法院提供不是实践域名使用人的证据质料。
?比如:置办域名时与网站运营商签署办事条约、网站办事商提供的停用域名质料、与网站办事商的谈天纪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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