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明朝大理寺

详解明朝大理寺

1.汗青沿革

  • 吴元年(1367年):设立大理司卿,正三品
  • 洪武元年(1368年):废弃大理司卿。
  • 洪武三年(1370年):设立磨勘司,后几经设立和废弃,终极洪武二十年废弃。
  • 洪武十四年(1381年):复置大理寺,另设审刑司,洪武十九年罢审刑司,洪武二十二年复设审刑司,洪武二十九年再罢,建文初复置,明中终期罢。
  • 永乐十九年(1421年):定都北京,两京、五府、六部、京卫等衙门刑名,属左寺;顺天、应天二府,南、北直隶卫所、府州县并在外浙江等布政司、都司、卫所刑名,属右寺。
  • 万历九年(1581年):更定左、右寺分理天下刑狱,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四川、贵州六司道,左寺理之;江西、陕西、河南、山西、湖广、广西、云南七司道,右寺理之。

2.人事布局

  • 正三品:卿
  • 正四品:左、右少卿
  • 正五品:左、右寺丞
  • 正六品:寺正
  • 从六品:寺副
  • 正七品:评事
  • 从九品:司务

3.构造布局

  • 大理寺—左寺、右寺、司务厅

4.职责

  • 审慎审理刑事案件,确保执法的公平实行

5.大理寺审案流程

  • 刑部、都察院、五军断事官所推审的狱讼案件,都市将案卷移送至大理寺,并带上犯人到大理寺举行具体的复审。左、右寺的寺正各自依据所辖地区复审案件。在依据法例审理后,必需再次扣问犯人供词,假如情况实情且犯人认罪,才会呈报给堂上官员审批并准备上奏。
  • 假如不切合,就会采纳并要求重新制定,这叫做“照驳”。
  • 假如三次制定都不得当,就会对审理官员举行问责,这叫做“参驳”。
  • 假如有违执法、判罚不当的,会调派其他机构再次审理,这叫做“番异”。
  • 假如仍旧不满意,就会哀求九卿协同审理,这叫做“圆审”。
  • 假如案件以前颠末复审但招供来由还不明白,会再次审理,这叫做“追驳”。
  • 假如多次采纳仍不切合要求,就会请旨判决,这叫做“制决”。
  • 任何案件,假如没有颠末大理寺的复审,其他机构不得擅盲目落。假如产生错误,大理寺会举行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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