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国(富国基金)
“中国之治”的五重成就与崭新格局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全面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巩固、优越性充分展现”。由此,我们有必要对中国的治理逻辑与治理模式进行探索与创新。
我国治理实践遵循在变化中发展、在实践中创新的原则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深化国家制度建设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研究,为下一步发展开辟新境界、注入新动力。
梳理国家治理与政府治理、社会治理、文化治理、执政党治理等方面的关系。国家治理包含治国与理政两个方面,即规范公共权力以及处理好政府、市场、社会与公众的关系。文化治理依据文化发展规律,对文化资源、文化权力等进行配置,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更基础、更广泛的治理。文化治理属于“软”治理,与其他治理相互影响、相互制约,能够有效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执政党治理依据共产党执政规律,通过统一战线凝聚各种社会政治力量,使各种积极力量各归其位。能否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并促使统一战线成为当代国家治理的鲜明底色,直接关系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最本质特征和最大优势能否得到体现,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能否持续发展,关系到党和人民事业的兴衰成败。由此可知,国家治理现代化依赖于各项治理的高效应用,需要厘清政府、市场与社会三者的边界,实现权力、法律与服务三者间“边缘—中心”结构的转型,探索国家、社会与市场治理“权力—权利”的演进方式。
系统总结我国治理实践的相关经验。我国国家治理经历了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两手抓”,政治、经济、文化制度建设,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四位一体”,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五位一体”等几个阶段;政府治理由强调发展经济的“单腿走路”,到致力于经济和社会的“双腿走路”,再到优化服务,治理内容不断扩张,治理方式不断完善。可以说,我国70年的治理实践经历了从“一盘散沙”“一穷二白”到“北京共识”“中国模式”的发展,遵循在变化中发展、在实践中创新的原则,开启了“中国治理”“中国服务”的成功密码。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提高治理能力,探索新时代治理创新的操作标准与实践路径。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治理要解决的就是“挨打”“挨饿”“挨骂”问题。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不断变化,人们经历了“求生存”“求生活”“求生态”的不同阶段。只有不断创新与变革组织,均衡国家治理与商业伦理,更新资本配置与商业模式,才能更好地实现经济发展与社会政策配套。我国70年的基层治理由行政化、衙门化、原则化到扁平化、精准化、标准化,治理主体由“政府独唱”到“多元合奏”,治理工具从“经济+”“权力+”“法律+”到“权利+”“智慧+”“信任+”“服务+”,治理能力大幅度提高。
“中国之治”的五重治理成就及内在逻辑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就注重发挥统一战线、武装斗争和党的建设“三大法宝”以及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三大作风”的功能,自觉肩负起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历史使命,成为我国改革创新的坚强领导者和坚定践行者。在建设和创新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过程中,政治认同、文化自信、以民为本、协同共治、生态文明建设,成为“中国之治”最为亮眼的五大成就,形成了其内在逻辑。
形成政治认同的理论逻辑。中国共产党曾以组织严密、纪律严明、调查研究等优势而击跨国民党,以“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赢得民心,领导中国人民站起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一脉相承,为形成政治认同和理论认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中国共产党围绕“实事求是—主要矛盾—根本问题”认识世界,基于“关键少数—人民中心—国家治理”改造世界。当前,在改革攻坚期、矛盾凸显期,治理领域聚集了各种现实矛盾和利益关系,我们党面临“利益天平如何摆”“权力边界如何划”“制度笼子如何建”“改革步子如何迈”等挑战,既要解决金融风险难题、发展不平衡难题、反腐败难题,也要消除可能存在的“修昔底德陷阱”“中等收入陷阱”等威胁。因此,必须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树立“我将无我,不负人民”的大境界和大格局,持续推进我国治理的实践创新。
促进文化自信的历史逻辑。中国共产党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在继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基础上,带领中国人民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奠定了坚实基础。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就组织人民、依靠人民,为实现救国、兴国、富国的目标而努力奋斗。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致力于健全现代化文化市场体系、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不断增强文化软实力和文化自信心,更好构筑中国精神、中国价值、中国力量。新时代,我们正向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迈进,必须要发展继往开来的革命文化以及引领前进方向的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广泛凝聚人民的精神力量,激发全民族的文化创造活力,不断增强文化自信。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逻辑。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改革开放之初,我国经济基础薄弱、生产力低下、贫困人口众多。为了解决贫困难题,我国政府治理贫困经历了制度性变革推进扶贫(1978—1985年)、政府主导型大规模开发式扶贫(1986—1993年)、“八七扶贫攻坚”(1994—1999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时期扶贫开发(2000年至今)四个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扶贫开发的主要任务已经由解决温饱问题发展为到2020年稳定实现“两不愁三保障”,基本公共服务主要领域指标接近全国平均水平。
推进“党委—政府—社会—公众”合作的制度逻辑。70年来,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取得了治理理念、制度体系、方式手段、社会结构、运行状态、社会景象、社会体制七个方面的转变。新时代的“中国之治”,只有不断健全社会治理制度、提高国家治理能力,才能使社会稳定、国家安全、人民幸福。而“使各方面制度和国家治理更好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需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充分发挥各方利益主体的合力,建设和创新社会治理共同体。
遵循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的生态逻辑。70年来,中国共产党人一以贯之地坚持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思想,提出各时期生态环境建设策略,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比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对那些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必须追究其责任,而且应该终身追究”。生态治理强调新型城镇化建设要追求平等、幸福、绿色、健康,而乡村振兴强调要着力解决农村、农业、农民问题,严格遵循生态逻辑,实现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和谐共生、全面发展、持续繁荣。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要统筹目标、责任和利益,建立高度协同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创造一条经济与环境协同发展的新型道路。
打造社会化、智能化、专业化、法治化的治理新格局
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要以满足人们美好生活需要为出发点,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五大发展理念,通过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多方利益主体的活力,加快打造社会化、智能化、专业化、法治化的治理新格局。
坚持五大发展理念,把准治理实践创新的重点。面对国内外风险挑战明显增多的复杂局面,要结合不同利益主体的实际需求,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不同领域治理的协调均衡。要把握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人民当家作主的相融性和协调性,健全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发挥制度合力,实现权力与权利、管理者与被管理者、服务供需之间的对称平衡。要完善党和国家治理的监督体系,利用高科技手段不断创新治理方式;要推进自我革命与社会革命,确保公共权力执掌者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
激发多方利益主体的活力,突破治理实践创新的难点。要协调国家治理与各领域治理之间的关系,并实现跨界融合,发挥各自影响力,形成多方合力。要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使政府职能既有“活力和动力”,也有“公平和秩序”,还有“便利和品质”。要筑牢不敢腐不想腐不能腐的执政党治理体系,健全包含政治治理、经济治理、文化治理、社会治理、生态治理在内的国家治理体系。要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体系。要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实现治理理念、制度、政策与需求的无缝链接,不断提高治理能力。要提高公共治理理论的实践转化能力,拓展治理的制度力、组织力、创新力、服务力、发展力。
不断完善治理结构,拓展治理实践创新模式。首先,应遵循治理逻辑,优化政府服务,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要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民主协商机制,增强政府与社会、企业、公众之间的信任,更好地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显著优势。其次,要不断推进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科学治理和系统治理,通过技术创新和理念创新促进“融合发展”,激励更多利益主体开发利用“四新”(即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动能)参与治理,提高治理效率。比如,可以把区块链作为核心技术自主创新的重要突破口,引导和规范其在民生领域的应用,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社会治理效率。再次,应完善就业、住房、教育、养老、医疗、精准脱贫等各领域的制度,推进治理体制与机制创新,努力实现标本兼治,不断满足人们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此外,应增强党和政府治理的透明度和开放性,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创制权、监督权。最后,应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不断增强我国经济、文化、生态、社会等各领域的创新力和竞争力,不断推进高质量发展,书写新时代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的新篇章。
(作者为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天津行政学院、中共天津市委党史研究室)马克思主义学院副院长、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首席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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